apollo3296 wrote:100年時新的法條解...(恕刪) 這有甚麼難解釋的... ??您有看他的先決條件嗎???發信詢問者已經先行強調 "後車已違規超速行駛"..所以回文者當然要基於這個先決條件來回覆....難道法令是要鼓勵大家超速嗎???給了一個不中立的問題裡面已經假設了後車超速,自然就得到了一個期望中的答案啊...這有甚麼好難解釋的??再看看他的第二條,您有注意到同樣有先決條件嗎??"連續數台車皆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則表示不壅塞....您要不要幫忙定義一下連續數台車皆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這個最高速限行駛你認為應該是多少??前面有個人說是 80-100,現在不見蹤影..試問您現在要給的最高速限又是多少??然後你的最高速限是你車上的100還是我車上的100?大家車上的時速表 = 全世界最公正的度量衡??所以我只要把我車上的時速黏在 100 的地方,我就可以安安穩穩地開在內車道了對吧??然後就算我開到時速 200, 我也可以很大聲地跟警察嗆聲說我只開 100 是吧??明知道這個最高速限就是本命題中最困擾也最難定義的東西,偏偏一堆龜車人還是老愛抓著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這個東西打嘴砲,無限上綱就是認為沒超速就是守法,老子不讓你就是不讓你...然後完全不去看其他成立條件...也難怪台灣高速公路亂象永遠無解....喜歡看法條嗎? 再去看一下下面的第33條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項道路(指的就是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還有人要堅持這僅關道德,無關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