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覺得什麼腫,政府的規定,商家都不執行,那就是有問題。等3天確確實實的也不是什麼難事,有需要定這個違反審閱期的規則嗎?就法律也是一變再變,一審有罪,2審無罪的也是很常見。不同法官也有不同見解。我只是覺得好好執行審閱期是很重要的。也不需要去定什麼放棄3天審閱期。這樣車商不是更踏實。如果有給3天了,那就是買家的問題
我覺得消費者本來就是弱勢。黃先生,照你的理論,我覺得應該詐騙集團除罪化。因為他們也沒強迫誰匯錢,當事者錢都匯了,還要怎樣!簽約就簽了,還要怎樣?政府都要保護這大金額交易,所以設定了審閱期,賣方不執行,反而纘漏洞?行路要常久,賣車也是bnw車商在行,有門路,難道這上面不優勢。車子好,不怕沒顧客啦!我也買過凱燕,一堆人也拿著鈔票排隊等。審閱期是什麼要能知道為什麼要設。法律上的事情,我們在南海仲裁案,太平島是礁不是島。你有對這事覺得臉很腫嗎?爭議這事對雙方都是教訓,走上法律更是。
hanafox wrote:我覺得消費者本來就是弱 個人覺得不是這樣說就"放棄審閱期"來看.以一個消費者來說如果你真的很想買這東西,且瞭解合約內容你會把合約拿回去看三天,然後再簽約?我想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吧!這件事應該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有人用買車這事來氣自己另一半.事後氣消想當沒事,結果事與願違.
sweekee wrote:因為BMW是大公司,是財團。在現今社會對立的風氣下,財團是萬惡的,你沒看到某樓就直接寫上弱勢的消費者嗎。 台灣總代理是汎德,這爛帳目前不應該寫在BMW上。我個人一直覺得汎德和背後的勢力很爛,不過樓主這件事在道義上,買方看似站不住腳。至於法律上能怎麼主張,上面有人說的很清楚了,最終還是回到個案爭點事實認定的問題。網路就是這樣啦。
簡單說就是不想為自己的衝動決策負責任,上來搬救兵給車廠施壓(男方也清楚表示購買人決策能力有問題,或許申請精神鑑定也是一種解法)。另外,我不在汽車業工作,不要像垃圾政客一樣,二分法亂扣與你意見相左的人帽子。
再寫一次 希望事實不要被掩蓋談談業務在合約上加註調車後不可退換的備註法條上寫汽車定型化契約不可加這種概括免責條款我是一般消費者 在訂車時不知道這種條款不能加 而且我當下也反應我當然可以不簽啊 但我相信業務跟我說的BMW合約就必須這樣寫我相信業務 結果查詢法條後才得知原來業務可能剝奪消費者的權利(還是要說欺騙呢)傳達給我不對的訊息不對的合約 我相信了 我簽了業務有錯在先 我隔天要求退訂 業務一樣堅持有寫那條所以不能退我相信業務 簽了約 隔天發現 馬上表明要退訂 不是什麼和好才要退車對方卻用男女吵架這種灑狗血的劇情一直導引網友是我本身的問題而避談合約本身不得記載的事項(這是我要退訂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