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1988 wrote:雖說主因是如此…但為...(恕刪) 有阿~~在鑑定報告出來之前,訪問肇事車輛駕駛同車的往生者的父親.他除了指責葉姓少年及其老爸外,還有說好幾天了為啥垃圾車司機為何不出面,然後畫面就轉到肇事當天訪問民間垃圾車駕駛你剛好沒看到這段新聞不代表沒有mr.9000 wrote:這就是我要表達的--...(恕刪) 這也能回~~~呵呵果然你就是我認定的那種人那看來這位父親是擁有9000說的智慧
eternitydavid wrote:所以其實本樓的標題是........... <<X6 = 可以在的單車>>這是個隱藏的等號 .............這是我認知的完美!!...(恕刪) 標題沒玄機...當初買 X6 是為了想載單車去玩下坡...車來了...熱潮也過了...車走了...單車仍在...決定清理掉...上 01 發文...
mr.9000 wrote:C63 肇事鑑定報告...(恕刪) tw1988 wrote:雖說主因是如此…但為...(恕刪) 在這棟樓,難得碰到我專業部分,所以也來貢獻一下。這是兩個層面的事,先說刑事部分,垃圾車駕駛犯了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葉少爺犯了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2年以下,加第185之3條第2項酒駕致人於死,1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葉少爺的罪責遠大過垃圾車駕駛,若沒和解,葉少爺肯定要關,若有和解,看其是否有前科,及審理時之情狀,尚有些許機會。至於垃圾車駕駛為肇事主因,及葉少爺為肇事次因,只是民事計算賠償時較需考慮之因素,刑事審理時,雖亦為量刑或是否有罪之考量,但在本案,已無庸特別去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