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上班族 wrote:
把車子開回來放在騎樓裏面。騎樓外則停家裏另一部國產車擋住騎樓出入。
說真的
我覺得大大這種停車方式非常的缺德又自私





每次回高雄
看到車是這樣停的
我必定拍照寄給警察單位...
憑什麼騎樓變你家停車場
我得冒險走到路上被車撞??
況且
都買的起Z4
還租店面給人收租
居然租不起停車位??
那建議大大還是別買了...
騎樓不可以停車不是我說的
法律有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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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