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明明不是在原廠而在路邊或他廠保養)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在原廠保養結果是在他廠保養)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價金以原廠保養收,明顯高於自行去他廠保養高)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價金以原廠保養收,明顯高於自行去他廠保養高)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價金以原廠保養收,明顯高於自行去他廠保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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