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原文,其他細節補述刪除...
既沒超速又沒阻擋,當然是守法的四條人命!
由北往南走,即將通過的路口前有綠色變電箱,而綠色變電箱擋住的角度,就是剛駛離醫院的救護車開始鳴笛的位置,也就是"聽到警笛聲,但無法判斷救護車方向"的原因.走出綠色變電箱擋住的死角,見到救護車開始緊急煞車而後停在路口,這段過程和諸位口中的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

"麻煩救護車駕駛在闖紅燈的同時,也能注意其他守法用路人的安全"這句話只是提醒而已,每天進出頻繁的你們,大概也知道變電箱是死角位置.
至於 BMW,那是車主與車主閒聊的話題,因為鄰居車主的使用經驗,BMW 在緊急狀態的處理上,會比過去使用的 XXXX 帶給她更多信心....
那句"差點被撞到",形容詞罷了!
2011-05-18 16:40
咦!還沒散場啊!電影 The End 後的隱藏畫面也都放完了啊!
想再看續集,要等到新學期的哲學系新教材---終於證實哲學家的智商 130 理論:他說智商 130 以上的人,對越簡單的文字理解力,常會有智商 70 的反應.
忘了講,今天有段時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6.05.15) 第129條"是熱門搜尋...
至於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二款"都是講同向車道的救護車.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新版本,第四章,第一百零一條: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所以我才好意提醒救護車駕駛員...出事了,責任釐不清哪!因為該規則完全未規範側向來車避讓方式(只規範同向車輛避讓方式).
關燈了.....
2011-05-19 15:13
第二天,影片上映前,來一段新片預告...
7-11 場景前---救護車剛離開醫院,會在這開始鳴笛...

載著三個小孩的媽媽,從這裡聽到警笛聲...救護車在哪裡?



哦!在那裡!趕快煞車...






沒打滑,還好!

"一台以 50km/h 即將通過綠燈路口的車輛,突然聽到警笛聲就立刻緊急煞車",這句台詞明明在 2011-05-15 13:29 已經寫過了呀!
"提醒救護車駕駛員,闖紅燈之餘也留意一下用路人的安全",這用路人的定義當然也寫過,包含綠燈走斑馬線的行人.都要撞到行人了,才開警笛...
預告片最後景象---好多要你靠路邊停的人+好多罵你不禮讓的人+好多想像自己家人在救護車上的人.
有沒有人去想到---萬一綠燈時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是自己的小孩!死的好!因為你穿了 BMW 的 T 恤.
PS.真的沒有續集了...電影原著讓你看不懂,拍成電影還是讓你看不懂,只能勸導演還是拍廣告片,因為製造話題功力實在驚人!只是人氣依舊未破"4/24 NISSAN GTR 台中市政店賞車活動....不好的經驗..."的近期紀錄...
唉!很多人都只會想像躺在救護車上的是自己親友,我想像的是救護車駕駛人是自己親友...又沒領多少錢,萬一新聞的主角又是你們...
救護車時速飆到100公里趕著救人,卻在路口直撞龜速老公車,救人不成反造成2死,救護車司機指公車沒禮讓他,公車司機則怪罪車內學生太吵,沒聽到警笛,屏東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各判2名司機1年、1年2月。
台南縣去年9月,傳出救護車載著輕傷的婦人送醫,但半途闖紅燈被撞翻,結果75歲老婦人,反而傷重死亡!現在檢方以當時救護車沒注意行車安全為由,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救護車駕駛!
彰化發生一起救護車與貨車相撞的意外,一輛救護車載著昏迷指數只有3的病患,急著轉院,沿路鳴笛闖紅燈,但一輛貨車沒聽到鳴笛聲,在省道台一線北上路段,直接與救護車對撞,還好車上的病患沒有受到傷害,而救護車駕駛則是受到輕傷。
台中縣石岡消防分隊救護車,昨天下午載被蜜蜂螫傷的鄉民代表林櫻就醫時,疑似闖紅燈撞上蔡姓女駕駛的汽車,救護車側翻路旁。開車的消防員莊孟委右手臂大片撕裂傷,立即開刀縫合,身兼義消分隊副分隊長職務的林櫻頸椎挫傷,正在觀察中。
台中市消防局隊員賴家賢兩年前駕駛救護車載癌症病患送醫途中,遭劉燕妮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救護車損毀報廢,消防局訴請賠償,法官查出劉燕娓聽到救護車鳴響警笛,卻未煞停避讓,應負70%過失責任,賴家賢闖紅燈未注意來往人車安全,也得負30%過失責任,法官判決劉燕妮應賠償77萬5000元。
法官表示,劉燕妮聽聞救護車鳴響警笛,未採取適當的避讓措施以致撞擊救護車,必須負70%過失責任。本案路權雖屬賴家賢,但他在行車方向的號誌為紅燈,駛入交岔路口仍屬危險行駛,未注意導致發生車禍,負30%過失責任。
高雄市消防局小港分隊救護車,載送病人途中闖紅燈,撞擊小客車肇事,被害人蘇姓父子請求國賠,高雄地院認為救護車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但不是絕對的路權,判決消防局賠償18萬元。
承辦法官調查,救護車雖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特種車,但仍有遵守相關規定的注意義務,縱對方違反規定,未讓救護車先行,但救護車駕駛如有疏失,進而造成受傷、死亡事故,不能免責。
洪姓婦人騎機車摔倒僅受輕傷,但乘坐救護車就醫時,闖紅燈的救護車竟被未讓道的自小客車撞翻,反害婦人慘死,駕駛救護車的消防隊員楊雨霖和自小客車駕駛吳宜芳分別因業務過失致死和過失致死罪嫌被起訴。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及101條規定,救護車在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執勤時,不受行車速度、交通號誌限制,通過十字路口時也有優先路權;但資深消防隊員強調,救護車並非「絕對」不受限制,若因疏忽發生事故,檢警仍會調查肇禍經過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