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鎖不綁狗的飼主要罰錢
動物保護法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小弟當時只注意到"防護措施"
卻忽略了"具攻擊性寵物"也是要由主關機關公布才算數
再加上施行細則也沒有"具攻擊性寵物"的定義
導致小弟的發言有誤導版眾
以為只要是狗在公眾場合不綁牽繩就該開罰
近日小弟因細故去文農委會
他們對"具攻擊性的寵物"定義如下
一、查本會90年9月25日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修正「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公告,內容如下: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1. 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2.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3. 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二、爰此,依前開公告及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規定,非屬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而具攻擊性品種即為前開公告之3類犬種。另並非23公斤以上犬隻即為具攻擊性寵物,一併敘明。
好了
現在狀況已明朗
攻擊性寵物只包括兩個
1.屬前述三種具攻擊性品種的狗
2.有攻擊紀錄的狗
也就是說
如果我朋友帶著他家那"頭"40kg的德國狼犬去公園玩(都養在院子裡,自然無攻擊紀錄)
就算他沒有綁牽繩
但是因為我朋友是七歲以上的人
所以他也沒有違反動物保護法
至於騎車被追的大大
很遺憾
除非被咬了
或者追妳的狗剛好屬於"具攻擊性寵物"
不然在體制內是無法可解的
祝各位
快樂出門
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