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市應該是全國最守交通規則的城市了吧?(聽許多朋友說到了中南部紅綠燈就僅供參考,朋友說的,我不知道)在馬路上有許多好處。。。這些是我目前發現的...孤陋寡聞
1,紅燈可以右轉(但不能直接走車道,會被正義魔人討伐),看到紅燈直接上人行道就是的(腳踏車在人行道騎行是違規的...不過不抓)。如果有在人行道騎行的話,一定要注意減速慢行,避讓行人
2,可以停留在機車待轉區,以及慢車道。有些地方行人需走天橋地道之類的,這時單車可以和摩托車一起走了!

3,偽裝為行人!綠燈可以上斑馬線騎行,尤其可以走斑馬線逆向騎行(這個機動車就不行了吧~哈哈哈)
4,堵車隨時可上人行道(再次提醒是違規的,不過在全臺灣目前是不會抓的),直行到機車等候區或斑馬線等候。這事我常常做...還有其他的請補充
5,反正就是該當行人時就當行人,該當車類時就當車類

小小我在等紅燈時一般不喜歡被夾在摩托車群中,有斑馬線的話就騎到前面在斑馬線上等候。沒有斑馬線就盡量靠最右最后等候,等摩托車都超過時再啟動...不過有斑馬線最好是在斑馬線前等候,而且可以慢慢騎不用懼怕后面來車。安全第一!
最后加上臺灣目前對腳踏車的管制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目前對慢車條例還不完善(腳踏車屬于慢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最后發一條很好笑的...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請問改裝單車要找誰核準?)
各位01的大大!改腳踏車是違法的喔!這個連正義魔人都招架不住了吧...哈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