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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機車騎士 撞 無後燈單車騎士,單車騎士遭判刑7月

2019-12-12 1:51 發佈
孟叔叔 wrote:
https://news...(恕刪)

那酒駕機車騎士呢?
A4108 wrote:
那酒駕機車騎士呢?(恕刪)


往生
是覺得還好....前後燈安全帽本來就是標配

沒有的話反光或燈光 晚上其實是看不太到的

至於那個酒駕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鬼島法律就是死者為大
這一點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只能說那個酒駕....

我想以後他不會再犯了
龍貝爾 wrote:
是覺得還好....前(恕刪)

這個真的是有問題的判決
如果有查過資料的
應該可以知道那個酒駕者
量測數據是0.955
這個數據遠超過 酒駕裁量最高標準的0.25
基本上 就常識 跟法律上來說 這已經屬於無法辨識任何警示物的狀態了
所以 就算該自行車 後面有發光 主動式的車燈
酒駕者都無法判讀,也是撞上去了

看過判決書的,應該也看到法官量刑
根本沒考慮此點
就單純的依法論法而已

-----
就個人看這個案件
我覺得三個原因讓被告處於下風
1. 他的學歷只有小學,這個讓他不知道該如何爭取權益
2. 他應該是使用免費的法律資源作為辯護
我並非說法扶的律師不好 但是他們確實都太忙
3. 被告並沒有 在準備庭時 提出要根據酒測作 反光片辨識的能力判斷
這個是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應該可以要求檢察官作相關的測試
如果是我 我會要求做 "圓形" "方形" "長方形" 約25cm^2 大小的反光片測試
這個是一般腳踏車 如果裝置被動式反光片的大小
如果0.955 的酒駕數據/時速50km/hr 下 是否有辦法分別這三者的"順序"
圓形 往往是光暈,或者是物體的反光 即 一般標誌
方形/長方形 比較偏向是 車輛反光
如果無法辨識車輛反光 或是道路物體反光
那麼根本上,有無反光片就不是肇事的原因之一
很久以前我還在自行車業界時有聽說過類似的案例

事發地點是在美國,自行車側面被汽車撞,上法院的結果是

自行車騎士沒事,汽車駕駛沒事,自行車製造商全賠

因為製造商未再自行車側面安裝反光標誌
這些新聞台真的是亂源,每每看到這種不合理的內容,我都會去查一下判決書

上司法院查查判決書,用 P53 橋墩處 就能查到三個判決書


因蔣福興之腳踏車未裝設車燈,致蘇金發未能即時發現前方之蔣福興,
而以機車前車頭追撞蔣福興之腳踏車並倒地受傷,蔣福興則繼續騎乘腳踏車離去現場

嗣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蔣福興。

原本的被害變人變成 肇事逃逸 最後變成 過失殺人



查蘇金發於本件事故後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91mg/dl
(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55 毫克)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碧逢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應給付原告蘇家新
台幣陸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判賠 122萬元
Eigen wrote:
因蔣福興之腳踏車未裝設車燈,致蘇金發未能即時發現前方之蔣福興,
而以機車前車頭追撞蔣福興之腳踏車並倒地受傷,蔣福興則繼續騎乘腳踏車離去現場(恕刪)


關鍵在於0.955 的酒測值
有無裝設反光片 是否會影響到 酒駕者的判斷吧

就常識來說 當酒測這麼高
就算給他汽車大燈猛閃
他都會因為沒注意(或無法注意)撞上去了...

當然 酒駕者很可能酒量很好 所以沒這個問題
但是 他已經去世了,無法判斷他是否會因為這個酒精濃度影響判斷
這狀況下,應以常識判斷是否能判斷(就常識來說 這個酒精濃度已經到了無法判斷狀況)
最終利益應該歸於被告

最後 是否肇事逃逸 跟 酒駕者是否受傷致死
兩者也要判斷是否有因果關係
而法官裁判時,也不是以肇事逃逸導致送醫延誤致死(判決書沒有講到此點)
而是以他自行車沒依規定裝設反光裝置 為肇事次因 當作裁判原因
違反規定就應該負擔部分責任,很難懂?那韓國魚撞死人也不用賠了,我自己在高速公路上差點裝上沒後燈的龜速車,這情形,如果撞上,誰的責任比較重呢?車燈照射距離跟車速反應時間有一定關係,沒後燈絕對影響反應距離。。。酒駕是犯法,但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認定酒駕與交通違規有絕對關係
arrem5104 wrote:
違反規定就應該負擔部分責任,很難懂?(恕刪)

違規是違規,多數違規是有罰則的

法律判斷責任分擔是要看肇因的
不是事情的原因,為啥要負擔責任?

現在 他的酒駕是主因
法官認為 沒裝反光片是次因
但是 那種酒駕程度,根本裝了反光片,他也是直直撞上去(常識判斷 或者是 應該以實驗來做依據)
所以 只是看誰倒楣被他撞? 然後就要負責任?

舉個極端例子
如果今天不是酒駕 而是 有個駕駛人 突然中風,導致失去視力(眼前一黑)
撞上了沒有反光片的自行車
請問 自行車需要負責嗎?
不用,因為他沒視力,看不見了;你裝啥反光片都沒用
這個肇事 只有一個主因:失去分辨能力
而酒駕0.955 ....是否能等同 失去視力?
依據常識 ,他已無判斷能力
如果能夠實驗,我相信多數人到了這個酒測值,也是無行為能力

既然這樣,是否違規仍是次因?
既然不是肇事原因之一為何要負擔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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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你已無行為能力
仍開車上高速公路,最終撞上沒開後燈的車輛
相信我,他仍然只有違規的罰鍰
而不需要負擔任何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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