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不對 打球被撞也有錯
更新日期:2008/03/04 04:09
〔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
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打球與騎單車!
婦人遭小朋友撞傷
婦人在中和市國立中央圖書館(已改名台灣圖書館)前空地(見右圖,記者何瑞玲攝)打羽毛球,被一旁觀看小朋友的自行車撞傷,婦人連同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求償51萬餘元,法官根據中和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館方說明,認為該處並非打球、騎自行車場所,判定雙方都有責任,攤算責任比例後,騎自行車的小朋友應賠婦人5萬1千餘元。
郭姓婦人是在94年7月5日晚間與女兒在中和市中安街的國立中央圖書館前空地打羽毛球,被劉姓小朋友騎的自行車撞到,事後,郭婦提出民事訴訟,索賠51萬9千餘元,其中包括醫藥費7萬2千元、交通費4萬7千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劉姓小朋友的家長上法庭辯護,認為是小朋友將自行車停在一旁觀看郭婦打羽毛球,是郭婦後退接球才會撞上自行車,算是自己撞上去的,與小朋友騎自行車無關,且案發時曾陪婦人到醫院,當時傷勢不重,受創部位是左髖部,事後的醫院診治單卻是左肩;家長並堅持,該空地依規定非打羽毛球的場地,婦人擅自在該處打球,應自負責任。
求償51萬 判賠5萬1
法官根據中和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及國立中央圖書館館方的說明,確認該處空地依規定不得騎自行車及打羽毛球,因此雙方都有過失,至於婦人後續看診的左肩傷勢,在案發前就有就醫紀錄,與當時受創的左髖部無關,因此扣除後,得求償金額為7萬元的慰撫金加醫藥費、交通費合計7萬3千餘元,扣掉自負3成責任後,小朋友一方應賠償5萬1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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