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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道路行車相關法令彙整(如有自行車法令問題請提問)

其實一直很想跟車友說明正確法令知識
首先自行車非報載之速人
其歸類為車輛中的慢車
依據為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


自由時報之相關報導其法律依據如下
單車雙載...罰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兩輪腳踏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
  超過二○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
  得超過車把手。
罰金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夜間車燈不開...罰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

罰金之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自行車騎班馬線...罰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罰金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酒駕騎腳踏車.....罰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者。
二、智能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三、精神失常者。
四、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請各位車友參考

不正確之報導將造成更多錯誤之認知.正確之知識將使真相大白.
2008-03-03 9:16 發佈

發現相關違規可否向警察機關舉發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有關自行車道是否可通行動力車輛及行人之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卽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七條之一
行人及腳踏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腳踏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第 164 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左:
(五)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
用」、「機車專用」、「腳踏車專用」等。
第 174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腳踏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台中小康 wrote:
兩輪腳踏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
  超過二○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
  得超過車把手。...(恕刪)


那麼 親子幼幼車@@...看來就是載貨車囉?
一般幼幼班的小孩的確很難超過這個標準....

不知媽媽及爸爸們,可否指著小孩跟警察說:這是貨件!
終於置頂了,拍拍手

希望版上的大大們能了解法律相關規定,好好守法。順便可以告知一下周遭的朋友,讓其它人對單車族刮目相看。
夜間車燈不開...罰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

這......怎會這樣規定?
總覺得怪怪的.....但不知道怪怪在哪兒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

但是許多單車原本並沒有配置燈光設備哩~~
畢大
兩輪腳踏車不得附載坐人 這部分~~
個人認為是矯枉過正!!

做任何本來就有一定程度危險!
請注意,風險並非絕對~
故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承擔風險~
不該立法全面打死!!

倘若有風險就要立法禁止~~
那麼,出門上街就該立法禁止了...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大家應該知道,不少事都有淺在危險,但還是會去做!!

其次~
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記得有車友騎車後會喝冰涼的啤酒,我想夏天到時,這樣的情形應該會不少!
那麼,到底是酒後駕車要取締?還是酒醉駕車要取締?

按規範來看,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就偏向酒醉了~
也就是說...只要沒酒醉,可以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那是允許的??
⚠ 騎機車很討厭莫名其妙被狗追著吠,甚至被狗咬!我不能打那些狗自保,因為那些狗有人罩...
如果真要按照規定來,那自行車也要戴安全帽、裝車燈,車燈我看還要分前燈、尾燈、方向燈呢!

這樣花下來要多少配備,花多少錢在一台自行車上呢?
01不給改暱稱,請叫我柚子 Blog: http://www.3cblog.idv.tw
現行法規並未規定單車需裝置燈具

故此次修法想將單車須具燈具及戴安全帽之規定加入

現行自行車並無行照及車檢單位,故如爾後修法如何檢驗及取締將是一大難題.

也就是以後將無法逕行告發,如果跑給警察追可能會是執法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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