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處機車停車格停放大量oBIKE,去電派出所,警員說無法可管;再去電交通大隊,卻說可以移置保管,個人認為,既然是營利行為,就不該占用公用停車格才是。昨晚看見該公司的人員在新聞上說,個人腳踏車只有1個人使用,很浪費,oBIKE可供大眾使用,才是最好的。問題是個人腳踏車,不會大量占用公用停車位吧,政府針對此亂象,究竟有法可管嗎?
midnightages wrote:利用公共資源賺取個...(恕刪) 你好,請問在哪裡可以看到您所說的台南可罰。因為後來交通大隊執法組員警後來確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第2項規定,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也就是無法可管,真是個爛法啊。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84702這個有上新聞,不過內容貌似違規才拖吊,占用公共停車格作為私人營利這個部分,到底怎麼罰,沒講清楚.不過應該可以按照侵占公有地牟利來辦吧.
midnightages wrote:停那不是重點.重點...(恕刪) 個人也是和您的想法相同,但員警說那些大量占用車機車格的 很可能都是一般使用者放的,跟公司無關,除非我能證明那些oBIKE是公司放置的我聽到都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