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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單車族注意,牽單車穿越路口違法,求救!

這個案例簡直是莫名奇妙,請單車族幫我看要怎麼申訴
這個案例等同直接宣告,所有牽單車穿越交岔路口都是違法的,
單車可視同行人走路的解釋函,不是意在保護牽單車緩慢且脆弱如同行人用的嗎?
沒想到在本案例中,卻可用來處罰牽單車者

(註:本案不是一直牽著單車,而是騎過停止線才下車,右轉後不遠還沒起身騎上時)

下面是牽單車者在穿越路口時,利用牽單車為行人走斑馬線的2種動線。
本案被認為是綠色+紅色動線
(白色動線是我設定的被後車撞的一種車禍狀況)
所有單車族注意,牽單車穿越路口違法,求救!

警察說我闖紅燈,我以影片證明綠燈過停止線沒有闖紅燈,
警察改寫以下理由開罰300元,是否違法?我該以何種理由申訴?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第78條 第2款: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交通部100.03.16.交路字第1000019948號函
下車牽引腳踏車行走,其可參照(65)字第10858 號
函釋視為行人,應無疑義。

(65)字第10858 號
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
2017-03-13 16:34 發佈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有靠邊走加上

正當理由 牽腳踏車算嗎?
achsinzk wrote:
有靠邊走加上
正當理由 牽腳踏車算嗎?...(恕刪)

警方不是用罰則第1款,反而用第2款
(第1款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照這警方的意思:
行人都不能穿越馬路了,一定要開車才能穿越道路嗎?
該處紅磚人行道並不是法所規定能穿越道路或交岔路口的設施


因為"人行道",在交通法規的名詞解釋裡與 "行人穿越道"是不同的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這個案列不就跟機車 遇到紅燈
下來牽車是一樣的道理嗎?

那你過完那個紅綠燈後是不是又騎上單車了呢?
那就沒甚麼好爭辯了
84865426 wrote:
那你過完那個紅綠燈後是不是又騎上單車了呢?
那就沒甚麼好爭辯了...(恕刪)

我是綠燈通過停止線,接著又中途幹道變綠燈,按交通法規,我可以一直直走。
想想算了,還是右轉離開。

你說的機車沒有真的壞掉,是不能認定為行人的,牽腳踏車則是可認定為行人無疑義。
機車是想用行人認定來避責,但現在警方是認定我是行人來罰我,那我不要行人認定也不行嗎?

那就以慢車的身份,又違反那一條了?
(我是綠燈過停止線,警員也認了,不然本來認定我闖紅燈的)
是視同行人沒錯,但行人視情況也會有責任
只要有責任,若車禍成案,警方要開罰,只要有一點點責任
就會找條文來開罰,當然,有時引用不一定完全正確
您可向監理站申訴您的理由,看會不會被採納.

根據你的圖文所示,對方直行,您算是轉彎出來,很難沒有責任
至於號誌,看起來是雙方都剛變燈,在路口淨空階段,要科學證據證明誰的責任多一點
-CHUAN-CHUAN- wrote:
根據你的圖文所示,對方直行,您算是轉彎出來,很難沒有責任...(恕刪)

現在問題在我怎麼會違反行人應走人行道?
我是要騎腳踏車,上人行道怎麼騎腳踏車?

按理我綠燈通過停止線,我就可以一路直直走過去,也沒違反任一條法規吧?
大車不要說綠燈啦,就算搶黃燈後塞車橫在你面前也不算闖紅燈,
你不會綠燈起步給他撞上去吧?
怎麼慢車中途變燈,不敢直行,選擇向右轉,大家會有慢車違規的錯覺呢?

慢車本來就比較慢啊,快車危險更要遵守交通規則。
更不要說我右轉後,對後方起步車輛而言,就是一台同在慢車道上的前方慢車而已。
後方車輛根本就不能起步進入路口而致塞在路口中,更不要說迫近了一個在斑馬線上的行人了(牽單車上車前)

騎單車是節能減碳,圖中的路邊叫慢車道,在慢車道騎慢車是違反那條法令呀?

wen75 wrote:
現在問題在我怎麼會...(恕刪)


這理由是牽強,所以可以去申訴看看
寄個申訴書,述明資料,也不麻煩
-CHUAN-CHUAN- wrote:
這理由是牽強,所以可以去申訴看看...(恕刪)

可以再請問,您說牽強,是有想到什麼問題嗎?
讓我好再加強補述。

假設的白色動線撞上的汽車,前方就是直行走在斑馬線前後的人體,
不論是起步或是行駛中接近路口(按最高限速40公里估算約50公尺遠)
汽車根本就不會看到所謂的轉彎,雙方開始有互動時,就是一台"可"被認定為行人的慢車。

本案奇怪的白馬非馬的法理邏輯:
本案在"牽單車穿越道路"的行為才能給予行人身份,必要條件就是"牽單車穿越道路"才能是行人。
現在認定成行人後,反倒要求牽單車不可穿越道路,只能走人行道?


舉例:
機車可視為慢車,而慢車只能走慢車道,所以機車騎在機車道就違法了?
不給機車慢車的認定的話,應該回到機車的身份,騎在機車道天經地義,沒有違法啊?
wen75 wrote:
這個案例簡直是莫名奇...(恕刪)

申訴吧,,開單員警身上會有密錄器,會還原全部經過,看你是牽的還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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