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等同直接宣告,所有牽單車穿越交岔路口都是違法的,
單車可視同行人走路的解釋函,不是意在保護牽單車緩慢且脆弱如同行人用的嗎?
沒想到在本案例中,卻可用來處罰牽單車者
(註:本案不是一直牽著單車,而是騎過停止線才下車,右轉後不遠還沒起身騎上時)
下面是牽單車者在穿越路口時,利用牽單車為行人走斑馬線的2種動線。
本案被認為是綠色+紅色動線
(白色動線是我設定的被後車撞的一種車禍狀況)

警察說我闖紅燈,我以影片證明綠燈過停止線沒有闖紅燈,
警察改寫以下理由開罰300元,是否違法?我該以何種理由申訴?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第78條 第2款: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交通部100.03.16.交路字第1000019948號函
下車牽引腳踏車行走,其可參照(65)字第10858 號
函釋視為行人,應無疑義。
(65)字第10858 號
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