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竹東河濱公園騎單車與機車在一處轉彎處發生相撞.....
現場示意圖如下(小畫家簡易版)

本人車速不快約15左右,但在該轉彎處是在我的行車路線上發生相撞
對方明顯有侵犯我行車動線的情形(類似逆向超車在對向發生相撞)
我起身後對方問我有沒有傷,我看身體沒明顯外傷就跟對方說我需要報警
對方回應說:沒必要鬧的這麼嚴重吧
我回答:發生車禍了當然要報警
對方覺得沒必要但我還是報警,手機拿起撥打110同時對方就離開現場了
想說他應該算是肇逃了吧
與110通電話也將經過情形對方已經離開現場向110說明後就等待警察到達現場
過約15分鐘警察到了對方也跟在警車旁邊(這樣到底算不算肇逃?這樣到底算不算肇逃)
員警現場拍照測量現場並酒測完我們就到竹東分局做筆錄
警察卻告訴我說那裡不算一般道路,所以無法以甚麼一般道路XXXX挖溝洨來處理
只能叫我們做甚麼類似陳述案發經過的筆錄.....
最後警察說這個案件因為不是發生在一般道路所以無法處理....(吃X,X案?)
叫我們只能私下和解或是去找調解委員會,賠償談到最後不服的話就去按鈴申告對方
後來與對方討論完畢對方只說:人沒事就好了阿,為什麼要把事情搞得那麼複雜?
腳踏車不就這樣,裂掉修一修就好了阿,而且搞不好是撞到我之前就裂掉的!
一副就不想處理的態度...真想當X捷一刀把它砍了
回家之後檢察了一下我的車發現前叉有裂開
車架也有3處裂痕,





想求助:
今天發生這種案件我該如何處理??
我的車損部分賠償要以何為標準??
萬一對方死賴不賠怎麼辦??
後續該如何處置...希望可以求助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