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30日總統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交通部依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規定,已完成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對於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包括使用行動電話)之處罰,將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之罰鍰,分別為3,000元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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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腳踏車不算在處罰範圍內?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1項)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第2項)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一)規範之車輛:汽車、機車(不含慢車及行人)
(二)必須為行駛之狀態(含停等紅燈、塞車時,但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之。其所稱臨時停車或停車,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情形)。
(三)須以手持方式。
(四)規範之設備: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
(五)須有使用(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之行為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並自102年1月1日零時起開始執行稽查取締「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請市民養成良好之駕駛習慣,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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