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有分兩個部份條文的..第一種是固定式.第二種是活動式.
一.固定式條文.
臺北市監理處/車輛檢驗問答集/變更檢驗相關問題 (http://www.tcmv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b35a4d)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我的車子裝有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具備什麼證件?
(1) 異動登記書2份(可至本處服務台領取或下載)
(2) 行車執照
(3) 強制險保險證(有效期30日以上)
(4)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正本
(5) 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6) 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報告影本(加蓋申請者大小章)
(7) 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http://202.39.131.142/web_law/ShowMaster.php?LawID=B0049)
小型汽車置放架.doc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B0049/18小型汽車置放架.doc)
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
1. 小型汽車置放架:指利用附加之套件安裝於小型汽車車身,用以置放物品者。
2. 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除廠牌及型式系列均應相同外,其製造廠宣告荷重亦應相同。
3. 功能及規格說明:應說明其材質、安裝方式、安裝位置及宣告荷重。
4. 依製造廠宣告之荷重作用方向,施加於零組件之力量超過製造廠宣告荷重之二倍時零組件不得破壞且不得脫落。
二.活動式條文.
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小型汽車活動式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同規則附件15規定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應符合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規定,並檢附加(改)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另如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檢驗變更規範,及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惟使用時仍應符合上開規則第77條規定。
(三).至「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乙節,就實務論如無須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使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四).另建議辦理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無須檢附貨物稅完(免)稅證明乙節,屬財政部權責,若該部認無須檢附,上開規則當予配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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