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後 警察先生去調捷運站監視器 但是說電腦有問題 要隔天或電腦修好後才能看
要我先去派出所報案做筆錄 想請教的是 侵占跟竊盜的差別?
問了警察先生 說差不多 讓我先報侵占。
我就說好 ( 想說等捷運站的錄影畫面出來後 再改也可以吧 )
1.是因為我沒辦法確認我的單車真的被偷才先報侵占嗎?
2.侵占或竊盜需要舉證嗎?
以上 有法律經驗的朋友還請指教
感謝
附上單車照(各位買二手單車請注意別買到贓車了)

proafa wrote:
刑法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佔的處罰是有比竊盜重(罰金方式、金額), 但你的案件明明起碼是竊盜才對!
若你有加鎖的話,很有可能變加重竊盜,那罪可重啦。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