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uda50 wrote:請問如下圖所示之活動...(恕刪) 有...你外掛的車牌會被告 "偽造車牌" ,除非你拆原車牌掛上去。這有案例..公訴罪。以前有人自己用影印再護貝掛上去,結果呢...上法院去了。
holieh68 wrote:第二張圖一定不行第一...(恕刪) 我也都是這樣載來載去的...上次還雙黃線超車被開罰單...但是沒有開這條...應該說我的運氣好吧???好心的警察先生沒注意到吧但是我的攜車架有通過那個什麼認證的...忘了是什麼碗糕認證..都放車上等著被檢查
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今天自己做點功課,上交通部網站查詢交通法規,茲節錄與小型汽車置放架會有相關的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第七十七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八、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若照上述法規條文看來,照片中的自行車調掛方式,只要把原後車牌拆下掛在明顯處,應該就沒問題了吧?還是有其他規定我沒有查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