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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

一月三號新春第一騎就在我家附近跟機車擦撞

事發經過:
地形是個T字路口,我是支道直行車,他是幹道左轉車
我還未到轉彎處,就被切的太裡面的左轉機車撇到跌倒
傷害損失:
身體方面是多處不嚴重的小拉傷
車子部分則是左變把(DA)整個斷裂

今天依照對方保險公司的說法,他們只賠三成
解釋是:
在沒有送肇事鑑定的狀況下,保險公司看筆錄無法認定誰對誰錯
(強調要送鑑定要三千元,然後判定對錯比例後,保險公司會依比例理賠)
所以依照現場狀況,機車從幹道左轉到支道,我是支道行駛車,
所以發生擦撞他們理賠三成(這意思是否意味他們只有三成錯?我好端端規矩的靠內側騎車反而錯了七成?)

當然保險公司有他們的立場,我相信他們也是依據所謂的[交通規則]做出上面的理賠判斷
但是單車的立場,只覺得好端端的被撞,卻只因為騎在支道上,就錯了七成?

我並不清楚保險公司所謂的[他們去看警察的筆錄無法認定誰的責任比較多]的說法是否正確,
或者只是抓著被撞的人怕麻煩,直接接受保險公司這三成的賠償省事

目前決定送肇事鑑定,但不知道花那三千元如果我對的比例是100%或70%的話,能不能跟保險公司申請後?

在01上也常看到一些交通判例,有的或許公正,有的或許感覺似乎不太公正
但是多看幾則似乎也能多長些知識,知道台灣的交通規則在什麼狀況下會做什麼樣的判斷

所以寫出來是基於上述這些理由,不是要靠腰或抱怨

至於後面的發展,如果有人有興趣知道我在繼續寫吧~
2011-01-10 10: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理賠
地形是個T字路口,我是支道直行車,他是幹道左轉車
我還未到轉彎處,就被切的太裡面的左轉機車撇到跌倒






這種如果都有報案,就直接上調解就可以啦!
保險公司當然能先唬你就唬你(小弟幹過保險業,所以略知一二)
如果你又是沒超過支道中線去騎單車就更不用怕對方





PS:請後面的補充
去告過失傷害

151515151515151515
不用跟保險談 直接告過失傷害 還賠3成 那有這好的事

直街教他全賠 外加沒上班在家休息的費用

告上法院 起碼判他個3個月 役科罰今 也9萬在怎樣他都划不來


如果你沒錯的話


之前也被機車撞 下來就說只要賠500給我 態度很差 連警察都看不下去 幫我講話 本來想說擦傷就算了

車子大概小修1500應該就好了

但他態度太差 我直接跟警查說我要告他過失傷害


最後他鞠躬哈腰 外加7000才放過他
ya 請法院裁決吧, 不是他隨便說三成你就要聽的....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轉彎車佔七成責任,如果超速的話,對方應負全責。
鑑定費用應依雙方肇責分攤,
如果沒有傷得太嚴重,不贊成告過失傷害。寧願在民事訴訟多要一些錢,
對方應該有保任意責任險,所以法院判損害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就會照賠。
如果傷勢已無大礙,建議直接告民事損害賠儐,要求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財損及醫療費用會比較快。
以小弟當過三年車險理賠,外加民事催收二年,以及在補習班受過刑法﹑刑訴﹑行政法的訓練提供一些拙見,

回饋一些個人經驗給版主!若有與上述網友見解不同,請海涵並諒解

首先來講肇事責任好了:

對方是幹線﹑版主是支線;對方是轉彎,版主是直行,那麼支線應讓幹線車先行與轉彎車應該直行先行這二條規

則似乎大家都沒意見,但應先適用何者?

有人見解是後者,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依小弟個人經驗解讀,應先適用前者也就是支線車應讓幹線車先行,版主說明他是被撞的,但法律講究的是路權

觀念…也就是二個人都想要經過這個路口,正因為二個人都想要過,才會發生碰撞,那麼倒底誰有權力優先通過?

這就是路權的概念!

至於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通常是應用在二者同為幹線車或同為支線車時。

若從規則來看,事故鑑定委員會通常的判決會是支線車未讓幹線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幹線車行經路口未減速,

為肇事次因。正因為幹線車未減速以致發生事故,才要負部份肇責,不然恐怕連肇責也沒有,至於有人提出幹

線車超速,所以要負全責,其實就實務和法理而言,是言重了!

開句玩笑話,就算幹線車超速,支線車也要讓它先行。

那為何又有三﹑七分之說呢,因為責任鑑定只能鑑定責任大小,卻無法區分幾成,民法第一條講的很清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成數,所以法官大多參考產險公司的習慣,而習慣就是責任大小以七三來分,有沒有六四﹑或八

二?當然有﹑只要雙方說好就好!

所以這件案件若就肇事責任,假使我還在職,初步也會以支線車未讓幹線車先行來區分二者的責任,除非版主提

供更多事發當時的證據或細節來判定您是否有免責的條件。

其次爭議點就在賠償部份了…

依據民法184與195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的民事賠償為:

1:財物損失(包含單車或衣物),但根據資產耐用年數表,這些東西都要攤折舊的。

2:醫療費用,如果是輕傷而已就只有醫藥費,談不上以後的療養費,除非是骨折之類的重傷。

3:工作損失,這部份還要看你喪失多少勞動力。

4:精神慰撫金,實務叫做參考二造之社會地位,如何決定,法官通常會問雙方的學歷和收入來做為判斷依據。

當然以上的請求要打三折,也就是此次事故您必須負擔七成的責任(假設先前雙方對責任分攤沒有爭議)。

民事請求權的期限是二年,另外還有刑事部份…

您可以依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但就算被判易科罰金,也是繳給國庫,但就有人利用告對方刑事的方法,

來促使對方達成民事和解,我們習慣把它叫做[以刑逼民]。

像我最近碰到的case就是明明我舊同事有誠意要賠對方(開車撞到騎機車的學生),那個學生老爸就是以告我舊同

事刑事為手段,要求高額民事和解。

算一下前述的請求項目,再自己打個三折看看能爭取到什麼,車險理賠如果不是法學出身的通常對法條比較陌生。

我覺得如果對方態度不是太惡劣,不需要用到刑事的手段,但該爭取的項目依法一一列出來,對方也可以心服口

服。

以上是個人的拙見,若有錯誤,尚祈不吝指出。

ps.幫朋友處理超過十件以上的車禍,個人任職時經手超過300件!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觀看規則上下文 可知此規則適用於兩車都是直行且同時來到交叉路口

若是一車直行 一車轉彎 應該是適用第五條規定才對


kaikilala01 wrote:
一月三號新春第一騎就...(恕刪)


直接說要告他傷害....

不然就要把你的車子修好...

簡單扼要明瞭

絕對成功

建葛格 wrote:
以小弟當過三年車險理...(恕刪)


這位建葛格 兄回答非常專業
忍不住要冒出來幫你推一下..
妳是這世界上無與倫比的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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