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響鈴叫路人讓路,是對是錯呢?
這應該也沒有所謂真正的對或是錯吧...總覺得有時走在人行道上,背後的單車想要快速通過,就拼命按響鈴鐺聲音,叫前方的路人讓路,通過時也不說聲謝謝,讓很多路人臭臉不高興.
自己很少在人行道騎單車,幾乎都是騎道路. 就算騎人行道,前方有路人,也會等到有安全的機會,才會慢速超越.若是前方路人看到我而讓路,我通過時也會說聲謝謝,盡量不要讓路人對單車騎士不悅.
今天走在狹窄的人行道(非腳踏車專用道),背後單車從大老遠就一直響鈴,叫我讓路,很快的就從我旁邊快速騎過,並且停在前方的紅燈.當時我就走向前跟騎士客氣的表明,這是人行道,希望單車騎士不要這樣讓路人覺得厭惡.沒想到他還大剌剌理直氣壯的說,叫我回去翻翻法令規定,他是為了怕我不留神而從後撞到我,所以按鈴叫我閃邊,本來單車騎士就可騎在人行道,並且按鈴叫路人讓路.
有這種規定嗎??
是我太不懂得禮讓?不懂得法令規定?還是單車騎士有失禮數呢?
沒錯,當時我是有急事,所以心情急躁,不應該計較這個.
只是想要請教,是否有這種規定,單車可以騎在人行道,並且強制行人讓路呢?就算有此規定保障單車,我覺得還是不要這樣沒禮數比較好.......
首先,先了解腳踏車是屬於慢車的一種。
民國 99年07月01日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依規定,慢車要行駛在慢車道,或是道路的右側路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人行道基本上只供行人通行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99年5月5日修訂).
第3條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慢車行駛在人行道上,是會受罰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以上條款明文規定..
腳踏車是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駛
即使在目前自行車很風行情況下所設立的自行車、行人所共用的人行道上,行人也是有絕對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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