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年六月初騎單車被同向公車從左後方擦撞導致我人受傷,車也有受損,有向警局報案,也經過事故的初判(因無人證物證所以無法判定),之後幾次聯絡不上對方的處理代表(該公司專門處理交通事件的人員),無法談和解事項,因此我就在事發兩個月後到警局做筆錄向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對方都沒再與我聯繫。
九月初收到監理站開交通事故鑑定會議通知(對方提的鑑定),我也準時到場說明並指出事證照片,上週收到鑑定結果我方並無肇責。
現在收到檢察署的刑事傳票說要在10月初到板檢的偵查庭訊問室報到,請問當天檢察官是否只是要瞭解案情而已,聽警員說通常要先進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才會到法院?從之前的聯絡經驗感覺對方是一直在拖,沒有很主動的要解決事情,是否需要由我向對方提出調解?還是對方應該比我更緊張主動聯絡我談和解才是?
另外是否需要在偵查庭訊問時就提出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訴訟)來主張我方要求對方賠償的項目資料?還是說因為我提的是刑事訴訟,所以檢察官不會先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要等偵查完畢後等對方被起訴才能進入民事賠償程序?
麻煩請版上有經驗的大大提出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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