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28日一大早,我依然騎著單車從左營出發去上班,因為此時逆向「借行」人行/自行車道的機車族不少,而且上班族學生也多,加上我車速會維持在20~30km/h的關係,大都行走慢車道,並維持最外緣行駛。
不料在捷運凹仔底站附近被一部闖紅燈右轉、且切入慢車道急駛的focus計程車從尾部追撞,於是我那部2009年的GIANT IGUANA輪框、變速器和車架整個歪了。
而這部計程車一開始就說是交通法規已經更改,猛咬我沒走自行車道,把他身上的一千元給我就急著離去了!
(大家應該推算得出壞了這些東西要花多少錢來修吧)
我不是一個喜歡吵架的人,但我事事一定要追出個公理,我寫了信向市府交通局請教,而答案和我心中所想的完全一樣,也就是:「自行車本來就歸類為慢車,不因設有自行車道,而影響其行駛於慢車道的路權!」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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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您好:
有關您99年6月28日寄給本局的電子郵件收悉,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腳踏自行車係屬慢車種類車輛,同規則第124條略以「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二、次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及第174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自行車專用車道線」」第175條「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第186-1條「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等。
三、綜上,依博愛路人行道所設之「遵22-1」標誌,係屬行人、自行車共用(行人優先),而慢車道未排除自行車使用,故慢車道及設有自行車之交通標誌、標線道路、車道均可行駛自行車。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第一科承辦人x小姐電話2299825*205聯繫,我們同仁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王XX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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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單位回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自行車屬於慢車車種,故除了市區設立自行車道外,自行車可行駛於慢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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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jule wrote:
版主立場絕對沒錯但是...(恕刪)
我po文的目的不是要向大家請教如何去告他,只是覺得很多人都認為政府弄了自行車道給單車族,為何單車族還一直把單車騎到慢車道,因此不少汽機車都會刻意對慢車道上的單車騎士用按喇叭等方式逼車!
但先不提自行車道的路面完善程度,在人行道上騎單車,本來就會被行人等影響了車速,我想20~30km/h應該不算狂飆的速度,但對於行人而言,是有一定的危險程度。
所以我選擇按交通現有的法規,騎在慢車道,然而,發現很多車友在車禍發生時,都因為被質疑:「你沒騎在自行車道上,本來就理虧!」,而導致很多車友都自認吃虧而放棄找警察來處理備案。
因此,我才把現有法規分享於此,但目的不是要問大家怎麼去追溯這事。
我同意您,有許多不遵守規則的單車族,但我想這樣的人,不只是單車,就連騎機車,開車也一樣不守規矩!(在高雄太多了,特別是闖紅燈逆向左轉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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