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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的限於「動力交通工具」,警方已經解釋過,腳踏車因屬人力交通工具非屬動力交通工具,但是警方沒說清楚,電動的腳踏車屬「動力輔助」嚴格來說應該算是動力的一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八款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 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 73 條第四款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警方應該可以用「危險方式駕駛處罰」
酒醉騎單車雖不構成刑罰,但仍構成行政罰,不可不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2 條(警方可暫時保管腳踏車)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慢車駕駛人違規,警方除處罰外可令其參加道路講習,拒不參加者,亦可處罰(第 90- 1 條)
不論是否飲酒騎車,凡騎單車致人受傷,仍有刑法過失傷害罪責,如屬酒醉後致人受傷,可能會被論重大過失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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