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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台電動腳踏車,上班、下班沒問題

  看到很多網友在討論電動車,而目前國內比較常看到的就是電動機車和電動腳踏車,但看了一堆數據後我決定用電動腳踏車,但國內的電動腳踏車並沒有達到我想要的,於是我找到位於高雄中安路的一家電動車店,實際騎過他所做的電動腳踏車,已及和他討論過後,完成了我的第一台電動腳踏車,因為我住鳳山,需求就是上下班用及來回高雄市區買東西(如建國商場)沒問題。
我的電動車規格如下:
馬達:48V/400W
電池:湯淺電池(電動車專用),12V/10AH共四顆,串聯後是48V/10AH
腳踏車:20吋的輪框(小朋友騎的腳踏車)
  因為我是給電動車行改的,除了腳踏車不算,電動的套件、購後置物架、訂做鐵的電池盒、還有買電池及工錢,共花了我10000元,而電動腳踏車有一個好處,人力及電力可同時並用,可增加續航力及上坡坡度,不用像電動機車沒電或上坡坡度太大時,就必需用牽的,還有另外依個好處,就是同速度下,滑行的距離為機車的兩倍
  目前騎電動腳踏車已經使用五個月了,上班距離是10公里,當然有要上橋,也有爬坡,騎23分鐘到公司(沒有闖紅燈),雖然比我以前騎125的機車慢五分鐘,但還可以接受,來回就是20公里,以純電力來說,有測試過兩次單人騎40公里ok(騎過埤路上萬大橋到屏東接萬順路到底在騎回來),騎回家時還有一點點電,平地最高時速45公里(每天上下班在鳳頂路),上橋時爬坡載人(兩人共130kg),時速28公里,至於電費,收了兩次帳單都在一千兩百多元,跟我以前都差不多,現在叫我騎機車上班,除非是颱風天或下大雨。
  但改的電動腳踏車並非沒有缺點,以純電力來說,不能騎太遠(超過40km),速度40km/hr緊急煞車會煞不住,相對的煞車皮容易耗損,我騎到現在已換過一次前輪、後輪煞車(共80元),為了電池壽命,每天下班回家一定要充電,颱風天最好不要騎,下大雨最好以電力為輔,因為天雨路滑怕煞不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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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我主要的用意是要大家上下班時盡量不要騎機車或開車,而我剛好有一台電動腳踏車可以騎上下班,因此想用環保健康的概念,勸大家盡量用低污染低噪音的交通工具,不知道大家在停紅綠燈時,是否會聞到汽機車排放出來的味道?如果有那鼻子還正常,如果沒有,那就是你的已經習慣那種氣味了,以前的我都沒有聞到,但自從我騎電動車後,漸漸的這種味道愈來愈明顯,不只這樣停紅綠燈時,汽機車的聲音也覺得愈來越刺耳,原來以前我都被我的機車所蒙蔽了,習慣了他的排氣味道,習慣了引擎的聲音,這也是很多人有時會被電動車嚇到,就像我以前當兵時,習慣船上的柴油味是一樣的道理,而當兵時的我身體都一直不好,現在慢慢的讓我體會到環保,原來連上下班時,我們污染的空氣、噪音是一直不斷的侵襲著我們的身體,只是往往我們已經習慣了,而不自覺罷了,因此朋友們,我們真的必須起而力行,為了自身的健康,請立即行動吧!
  其實對於交通的規定我到有些建議,電動自行車就是電動自行車,也不用分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有踏板),應該說有踏板只是電動自行車多一項的功能而已,以防止電動系統損故障時的一個自救方法,而騎電動自行車也可以運動,想用人力行駛就用人力行駛,想用電力輔助就用電力輔助,想純電力行駛就純電力行駛,它是一個可以讓你在騎乘的過程中,可以運動的一種交通工具之一。然而規定最大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似乎不太合理,我騎腳踏車時,平地時速都可以超過30公里,腳踏車沒有限制,電動自行車卻要限制。其實我覺得時速40公里是一個合理的範圍,因為依照法令規定,時速超過40公里需掛牌才可上路,而這也可以是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機車的分界點,也希望政府修改法令為40公里。
2009-09-06 20:14 發佈
現在在上班,圖等我回家拍照後在傳上來給大家看。
實在是不建議這位大大po這種文,因為電動腳踏車是有另外法律規範的,尤其是速度上....

日本的電動腳踏車都已經有法律規定速度超過25公里以上不提供電力輔助,原因就是危險。

(建議您低調一點的好!!)
家中有兩台電動腳踏車,每天一定要充飽電否則電池容易壞,看過分析騎乘每公里的費用也不低,除非到中油免費充電
後來一年後其中一台電瓶損壞,換下來要2000以上,最後決定買自行車來上下班不買電池維修了!
剛好今天在聯合報上面看到這篇『電動自行車無路權 肇事要負責』的新聞。
可以給開版大參考~

--備註--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提醒說,電動自行車是比照自行車列為慢車,雖不禁止上路,卻因幾乎沒有路權,一旦發生車禍,反而要負起肇事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慢車有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交通部發現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有踏板)使用越來越普遍,仍須有適當規範,否則一旦肇事,將難以釐清責任,目前正試辦上路的電動自行車必須領有及黏貼審驗標章,如未依規定,研擬處以1200元到3600元罰款。

schp1 wrote:
  看到很多網友在討...(恕刪)


感謝樓主分享,對需要的人來說很重要,對於樓上那兩位無聊的假道學不用理他們!!
樓主自己也已經體會到,時速到 40公里的時候,腳踏車的煞車就不一定煞的住了,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法規定在時速 25 公里是有道理的。國外也是這樣。為了安全起見,不要把電動自行車當作機車來騎。電動自行車,特別是自行改裝的自行車,都沒有考慮原車的煞車的安全係數是否在電動化之後,還在容許範圍之內?

煞車夾器和煞車墊對電動自行車來說,應該有更高的規格。

我用 Bionx 的電動車套件改裝一台 Dahon JXP,時速超過 25公里的時候電池自動斷電,要更快只能自己踩。為了安全起見,還換了碟煞,煞車時也連帶斷電。


---------電動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時速低於25KM.重40KG內.免照.有踏板
電動自行車:時速低於25KM.重40KG內.免照.沒踏板
-----------電動機車---------------------
小型電動機車:時速低於45KM.功率1.34HP(1000W)以下
輕型電動機車:時速高於45KM.功率1.34~5HP
重型電動機車:時速高於45KM.功率5~40HP

2個電動自行車者本質上是一樣的.不過法令劃分應該還是安全因素
一個是車重&時速互相限制(防指輕量車體也能騎很快)一個是車輛須經審驗限制
如果合法時速提升到40KM.那就跟電動機車沒差拉
哪應該小型電動機車該下修?還是電動自行車該上修?
修完之後的領牌.強制險.駕照該以誰為依歸?

以機車為依歸:限制了許多學生.輕度使用者.乾脆買電動機車
以自行車為依歸:那小學生也能合法在路上飆

通勤距離10km,要不要考慮人力就好??
相信用自己的腿踩踏也能在半小時內到達

schp1 wrote:
  看到很多網友在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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