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民注意了!把腳踏車騎上未公告的人行道,未來將比照機車違行人行道告發。北市交通局近日已規畫13條「人車共道」路段,詳細規範腳踏車可以騎哪些路段的人行道。
對此,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陳少旭低調表示,依法腳踏車騎上人行道當然是違規,但目前以取締汽機車違行為重點,一旦交通局有此政策,將配合政策執法。他並指出,目前在行人數量大的路段已開始取締。
交通局官員說,台北市單車族越來越多,原為環保又健身的交通工具,但是越來越多的人騎腳踏車,卻在大馬路、人行道與斑馬線間隨意穿梭,游走在車輛與行人的角色間任意轉換,選取對自己行進時有利的角色變換,甚至擅闖紅燈、違行人行道,造成交通混亂與嚴重影響人車安全。
交通局因此推出「行人與腳踏車共用人行道計畫」,目前擬在較寬的13條道路推行,單車未來可在這些路網人行道騎乘,但必須讓行人優先,其他未告示路段則嚴禁單車上路。
不過,交通局深怕引發反彈,對此項政策很低調,雖然未公告可供人車共道路段,依法本來就將嚴禁腳踏車騎乘。局長林志盈指出,交通局會先勸導及宣導一段時間,才開始選擇違規嚴重路段加強取締。
對交局規畫路段又低調取締說法,外界抨擊指「人車共道」路網既然要做,就該嚴禁腳踏車行駛未告示人行道,否則設共道豈不多此一舉?另外,腳踏車族則反彈指若要取締,就該全面規畫完整的單車行車路線。
這次規畫路網共18.7公里,大多銜接河濱腳踏車道與公園、腳踏車路權需求較大的路段,但人行道至少有2.5公尺以上寬度,人車有足夠的交會空間。但仍以「行人優先」,若騎士未禮讓而撞到行人,還是要負肇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駕車行駛人行道要罰款600至1800元,北市警方今年還選擇40幾條路段,加強抓行駛人行道的機車騎士,卻從未取締腳踏車行駛人行道。
【2006/09/14 聯合報】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
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
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
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
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
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
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
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
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
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
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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