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所拍攝地點為和平東路一段 (捷運古亭站出口),靠近師大,學生騎自行車來坐捷運或消費相當多.此處原本兩側騎樓停滿機車,自從開始拖吊機車後還行人空間,好日子沒二天就被自行車佔滿.其實樓主所提供相片還不夠誇張,這裡捷運站出口面向人行道,腳踏車常停滿自行車停車格後,後來的停不下,就往捷運站出口發展,一直停到捷運站出口階梯止,嚴重阻礙搭乘捷運行人,車子越破舊越敢亂停.這裡是都會區,沒有山也離河濱有段距離少有人是騎自行車來大馬路運動的,大多是來坐捷運,消費或辦事,且都是貪圖方便仗恃自行車可隨便停放不用受罰,直接將車騎到自己的目的地就地放置,不管他人死活,好一點的車就放在眼前處(如樓主所拍相片),這幾天下雨就一堆人連人行道也不騎直接在騎樓上騎乘.我想問這些人為何這麼懶,明明人行道有劃設自行車停車區而不將車找好位置停好再走路去目的地..怕車被偷,那就搭乘別的交通工具或走路,如果只是運動回來路過口渴想嘿咖啡,阿都騎那麼遠了,怎麼不先騎回家先安置貴重名駒在找地方喝呢???尤其不要將寶貝車杵在騎樓妨礙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第 67-1 條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1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alonso8767 wrote:樓主所拍攝地點為和平...(恕刪) 唉...別再跟他們那有些人的想法一樣.明明是錯的還硬要柪成是對的.有的還說東聽西的........這些人沒公德心就算了又不長眼........還對人隨意冠上"正義魔人"哩.....那部份的人大言不慚的睜眼說瞎話真是無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