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要版主「將心比心」在台灣情、理、法,永遠是「情」排先頭誰管你有沒有道理、合不合法律----------------------人各有想法但我就是很討厭這種不分青紅皂白,反正就是要講「情」的場面有沒有搞錯被毀約還要樓主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真是順從得很哪
請問一下說要告的同學們如果要告 要告什麼??詐欺??有貨要交 只是與當初價格不同?也退回訂金難以構成意圖詐騙的意圖怎麼成立??損害賠償??訂金願意退還難以舉證受到哪種損害!!履行契約??雖然說有訂定買賣契約不過嚴格來說雖然說都是T3不過畢竟只是型號一樣 年份樣式是不同的法院的認定應該不會向各位想的那麼簡單!!就算最後法院認定店家需履行 原舊款式的買賣契約也有可能因為上游廠商停產(非原契約人車店過失而不履行) 而與版主主張解除契約所以版主可能會浪費時間浪費金錢(打官司要錢的)想當時版主一時氣憤 可以理解但大家各退一步, 其實海闊天空以上是小弟以前為了一些買賣小事也想不開跑了好久法院 的一點心得現在覺得不值得 所以請參考吧!!
既然你訂金已經付了,也有書面的收據,店家就有義務依書面契約所載之金額賣給你,雖然事後發現有漲價之情形也不可以要求你補足差價,店家跟你說的,書面上沒寫何時交車,並不是說就可以無止盡的拖下去,依民法第315條之規定,如果契約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期的話,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也就是說,你可以隨時要求他交車,經過你的請求他還不交車的話,就是他遲延交車,如果有造成你的損害的話,還可以向他請求賠償.總之,店家事後反悔不買你車子,你可以要求他返還2倍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