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摩托車騎很慢在路中間時 你想要撞倒他之前 給他個理由 也許他是新手
那你就慢慢騎過去 用微笑跟他說:加油.. 長大的路還很長...
(當你開始會這麼想時,也許下次你會沿路護送他回家)
如果下交流道明明己經雙白線 不能插車 硬有人要闖進來 給他個理由
也許他本來沒有要從這個交流道下 但家裡有人出車禍 命在旦夕
那你就 踩剎車讓他過 用微笑跟他表示加油 日子還是要過....
(當你開始那麼想時,也許下次你還會把車子停在路中間,開雙黃燈警示擋住後面來車)
當然另一方如果也是為別人想一個理由的話 事情就不會那麼難處理了
如果後方有一台超高速腳踏車 想從左邊還是右邊抄車 給他個理由
也許他的剎車壞了 買了腳踏車沒錢買鈴鐺 才會一直逼車 那你就靠右邊去
用微笑跟他說 沒有不景氣 只有不爭氣
(當你開始那麼想時,也許下次你會把自己把機車住右邊騎,因為不景氣是大環境 他一定不是個案)
如果我想下交流道 結果沒人要讓我插隊 而且還開窗戶罵人 給他個理由
也許他從昨天就在排隊下這個交流道了 那就給他個微笑表示你先走 我在找今天開始排隊的人插隊
(當你關始那麼想時,也許下次你會在下交流道三十公里之前就靠右排隊了)
當你post這篇文章的時侯 被你撞倒的人看到的一定很傷心 因為相信當時你騙他的理由
依小的拙見
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請參閱刑法第19條...就在下面)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禮拜一再來幫你問問我們老師
除了這些你還會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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