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罵髒話嗎?
有必要罵髒話嗎?

mobscape wrote:
服了你了
"絕對路權"只是一個法律概念,誰說一定要把這四個字寫在條文裡的?
行人走穿越道闖紅燈發生事故,對方駕駛要負責任
輕判或緩刑不代表他沒責任,沒責任就會判無罪
把行人置換成機車
機車闖紅燈被綠燈直行車輛撞到了,直行車輛駕駛是可能完全無責任的
同樣都是闖紅燈,如果撞到的是行人就一定會有責任
這就是絕對路權概念懂了嗎?
絕對路權其實是以而傳而的一個不成文規定!
是因為行人速度絕對是慢,而且又走在斑馬線上,汽機車行經路口時是要減速,
避免有闖紅燈的路人,而也要保持在可隨時煞停的範圍內!
但你要考慮到如果不是車內死角所造成,而是行人突然闖出要自殺呢?
這根本不能以絕對路權判斷!
你說你常行經過此橋,我之前上學時也常常行經此橋!
我是有防禦駕駛觀念的人,但時常還是有白木汽車駕駛直接不打燈往右靠的,
屢試不爽阿,如果我是不愛惜生命的,缺錢的,我一定在那路口騎個60,
看到有車轉出來不打燈,硬擠上去,這是肇事責任一定是對方大於我,我直行車也有"絕對路權"!
然而扯到這下橋的地方,有意義嗎?這邊有斑馬線嗎?或是有行人?
再者看到此人型車器錄器,也只是PO上來罵那BM的駕駛右轉不打燈而未在轉彎前50M處先打方向燈!
不是再說版主的剎車利不利,那如果版主是機車,車速又是50~60公里呢?
我相信直接被卡飛的機率可是100%,舉例請拿一樣的東西舉例!
不然根本不是個"例子",而且車禍這東西,根本不可能有一樣的例子可以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