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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不會管太多 ? 單車時速超過25公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300元至600元


d1994830715 K大 wrote:
我也贊成河濱限速但是...(恕刪)


實際上交通部最早發布的新聞是這樣,""限速比照一般車輛""

但新聞稿舉例河濱的慢速道限速25公里,所以記者都是拿25公里當成標題,
腦殘的不是政府,是記者
查了這篇新聞所指的法令及相關規定皆無所謂人力自行車超凁25km/hr規定.
不知道是哪個官員不懂法(這有疑似怠忽職守,可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來應受懲戒處罰,及公務員服務法 第 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違法者依該法第22條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還是記者未經查證就發表這份文章(也疑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五點、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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