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llsj wrote:
又是一家親子出遊的日子,
雖然是老路線(竹南龍鳳港北濱),
為了增加新鮮感,
改變了一小段路,
往味香盛餐廳後門騎去.
以前就知道餐廳的狗很兇,
經過餐廳時並未聽到狗吠,
因此安心的叫兒子與老婆先走.
沒想到一過大門, 兩隻黑白斑點壯碩的大狗就奪門而出,
朝我們衝過來.
...(恕刪)
既然樓主連名稱都指出來了...大家還討論"打狗"的方式幹麻
這文章的重點應該是如何以法律行動來處理吧
打狗不是辦法,養狗不管亂丟棄才是問題的根本
打狗不是維護正義..若不是騎車..若不是各位遇到了..會去管那些野狗嗎?
還不就是因為我在這裡騎車引響到我
更別說...小孩怎樣怎樣...各位會關心別人的小孩?...同情我相信
我才不信勒...01
真的關心 真的在意...一人一信督促政府還比較實在
但是錯絕不是狗的錯。
100% 是主人道德上問題。
再米國,遇到這種事情 。
拿個DV拍起來給法官看,狗主人罰款一定不少。
生活在步調快速而緊張的現代社會裡,人們為了減輕緊張的生活壓力,都喜愛豢養一些可愛的動物作為寵物,用來相伴紓解心身。這些為人們所喜愛的寵物中,是以有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稱的狗狗高居首位。狗狗對主人的溫馴和忠誠是博得人們喜愛的原因。不過狗狗畢竟是獸類,有其潛在的獸性存在,一旦獸性發作,縱然是與它們日夜相處的主人,也難加以控制。尤其是豢養的是那性情凶猛的大型犬,因此發生咬傷人,甚至於咬死人的事也在所難免。這些狗兒肇事以後,當然會惹起一些刑事、民事的責任。由於狗兒不是人,在法律上不負任何責任。這些狗兒惹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就歸由飼養它們的主人負起責任。另外政府為了防止飼主飼養的寵物狗兒惹起傷人或者使人喪失生命的事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的動物保護法中訂有若干飼主對寵物管理的責任,用以保護第三人,違反的話,可以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因此,飼養的狗兒一旦惹出對第三人身體的傷害或者造成死亡,主人在現行法律上應負的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三種,其中行政責任是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條文中所稱的寵物,依同法第三條第五款所下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果帶著寵物出門,沒有照著這法條去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帶著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的話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狗狗是一直關在家中,就沒有這些條文的適用。其次是刑事責任,狗兒是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張口一咬馬上就會使人受傷,嚴重者甚至使人死亡。這一點養狗的人不能說是不知道。所以對於所養的有攻擊性與危險性的狗兒應該加以防範,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應防範而未防範,導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死亡,就應該負起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明知狗兒會咬傷人或咬死人,仍然使狗兒去咬人,或者是咬到人與咬死人也不違背主人的本意,那就有傷人或殺人的故意,要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第三是民事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飼養的狗兒傷害到他人,不論出於主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都要負起損害賠責任。想要養隻狗兒當寵物,該把這些責任問題想想清楚。
你的鄰居放任會咬人都狗亂跑追咬路人,顯然已經沒有善盡照顧及防範的責任,依法應該被起訴了。打一通110電話就夠他受的了。
千萬別拿攻擊性武器欺負狗狗
狗狗是無辜的
拿個瓦斯氣笛喇叭 隨身攜帶
便宜 輕便 實用 又隨手可得
遇到危害到自身安全的惡犬 沒有一隻不怕的

嚇到連滾帶爬
千萬別傷害無辜狗狗

[創作分享] CNC線切的小喵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1&t=861422&las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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