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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聲明,伙伴發言要自負文責,並且注意用詞語氣。

jj22 wrote:
我覺得,既然車店老闆...(恕刪)

我們不妨來check一下
1.他有沒有占用騎樓,擺設要賣的自行車?


他是大馬路旁邊的房子,但是裝潢到我完全看不出有騎樓的感覺,正面也有鐵捲門,這樣算是占用騎樓嗎。
brohan wrote:
這篇存證信函內容,容有爭議:
一、首先假若開版之車友陳述的是乙件事實,何來誹謗或侮辱耶?
二、本案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有刑法311第1項第3款阻卻違法。
三、車店店長跑去警察機關告民事?是不是寫錯呢?告民事應該是去轄區地方法院遞狀(原就被),若主張損害賠償應
有金額,且需按金額比例繳交訴訟費用.......但這又太笨了,應該是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恕刪)


樓上大大所寫深得我心啊!!
開店本就應該受到公評
而且服務態度的感受因人而異
話說一樣米養百樣人
也有很多店家正負評價各半
只要當初開文的人不是蓄意誇大
該店家本就應受公評!!
可受公評之事就應當保護我們的言論自由
我們必須發起更大規模的抵制此類想透過法律行動恐嚇我們言論自由的店
但若當初開文之人真屬惡意毀謗
各位網友也必須加以譴責並支持站長刪文並予以停權

在尚未水落石出前
不予處理是最好的處理
若該店家持續堅持迫害Mobile01上的言論自由
我相信會引起全體站友的極度反感
即使您是受害者..也會變成加害者
也許您所受到的傷害會更大(現在的反應恐怕已經超過您的預期了)
靜待司法還給各位該有的清白
這才是最好的方法是嗎!??
那篇文小弟我也看了很久,沒想到店家真的以殺敵一百自損三千的方式要來解決,很遺憾~~晚上下班有空來去看一下這家『名店』究竟長得什麼樣子好了,順便看看有沒有什麼『違法』的狀況~
歡迎使用 FON_IS_FUN 連線囉~~
>>這樣算是占用騎樓嗎。

檢舉違規使用騎樓,算是違反公眾之通行地役權
這種檢舉近乎公益...不會有濫行興訟之爭....~~ ^.^ ~~

有無開立發票也是...
諸如此類的...
看了系列討論文
有一感想
如果
雙方事主來函或提告
平台就要聽他門的
那麼
水果日報可能開一天就要關門的!
雙方各有立場
各有所圖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一切法律都在憲法之下
這才是法治的最大精神!
網站或各種平台先以負面表列
哪些能寫
哪些要自制
這樣就夠了!
以後衍生的枝節
就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就好了!
誰來信
就回一封給他
不理也未嘗不可!

cooltyus wrote:
哈哈
我只說做賊的喊抓賊
我可沒說誰是賊喔
這不構成誹謗啦(恕刪)


做賊的喊抓賊..這句話好像是俚語吧..只是來形容一件而已..
就像
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也沒說誰是皇帝(更不會真是的皇帝)..
誰是太監(也不會真的是太監..也沒污辱人是太監之意)..

我想事主..應該不會是因為這句話而被起訴吧?!
除非國語大辭典有新解釋...
比方說..放鞕炮之類的...
不專業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flying-bird
哈哈

我想那家店的老闆~
作夢也想不到
儘管要維護自己的名聲也好
再者要打廣告也好
這邊就不對他此種行為多討論了
結果.....這文一出!!
現在不知道~帶來的結果&反應是不是他所想要的
還是根本反效果了
我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的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InvoiceNumberQuery.jsp&ctNode=10820


輸入此張存證信函上的資料:

公司名稱:
倍巧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16561702

負 責 人:張世穎


結果跳出一行字:


"您查詢之單位有使用統一發票"



這代表老闆就必須使用統一發票嗎??
還是
還是有可能可以不用使用呢?





預計事情發展不利車店

人百百種..言論千萬種

是非對錯.有待公平

因為真的很多騎單車都知道01..

連車店老闆很多也在看01

台灣有言論自由...不是一言堂..

在說一次

成也01.敗也01
ABCD狗咬豬.天黑黑要下雨.精彩.精彩請下禮拜繼續收看.迪士尼頻道{貓抓老鼠}
很想知道寄存證信函、說要告某人的言行,算不算『恐嚇』呢

另外01好像沒有法律顧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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