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22 wrote:
我覺得,既然車店老闆...(恕刪)
我們不妨來check一下
1.他有沒有占用騎樓,擺設要賣的自行車?
他是大馬路旁邊的房子,但是裝潢到我完全看不出有騎樓的感覺,正面也有鐵捲門,這樣算是占用騎樓嗎。
brohan wrote:
這篇存證信函內容,容有爭議:
一、首先假若開版之車友陳述的是乙件事實,何來誹謗或侮辱耶?
二、本案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有刑法311第1項第3款阻卻違法。
三、車店店長跑去警察機關告民事?是不是寫錯呢?告民事應該是去轄區地方法院遞狀(原就被),若主張損害賠償應
有金額,且需按金額比例繳交訴訟費用.......但這又太笨了,應該是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