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 警察沒錯 真要說 錯在他態度不怎好你也沒錯 真要說 錯在你態度也不怎好如果一開始你回話 態度好的話 就不會發生這一連串的事如果警察一開始問話 態度好的話 也可能不會發生這一連串的事所以也不用再不爽啥...都有錯!
meis5168 wrote:警察哪那麼大權力可以...(恕刪) 警方是用"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者"帶他回家的吧自攔停起 可以帶回去三個小時喔~.~法律要搞得很清楚 免得到時候吃上妨礙公務對於臨檢又異議 除非有重大瑕疵不法 向警方要臨檢異議表後 再打行政訴訟才是上策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有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居留、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聖光鐵騎 wrote:據釋字五三五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你自個說的未能證明其身份 帶回去剛剛好而已一來沒帶證件 二來又不配合要嘛就是帶警察回家證明 要嘛就是回警局討厭警察 要護航也不要用這個自打嘴巴樓主的文章再看清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