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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踩車遇警察之犯太歲...觀感不佳~抱歉囉!

所以現在是在聽你說故事就是了

沒圖沒真相

拒絕出示證件及表明身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皆有權將你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並留置三小時

這樣了嗎?

深夜警察盤查

應該很正常吧

如果你家附近出現這種可疑的人

你不會希望警察多盡責一點嗎?
簡單說 警察沒錯 真要說 錯在他態度不怎好
你也沒錯 真要說 錯在你態度也不怎好

如果一開始你回話 態度好的話 就不會發生這一連串的事
如果警察一開始問話 態度好的話 也可能不會發生這一連串的事

所以也不用再不爽啥...都有錯!
我曾在大白天在路邊停好車,到旁邊辦事,發現東西忘了拿,

剛好副駕駛座窗開一半,我就偷懶沒開車門直接手伸進去拿東西,

這時一部警車經過,馬上停車來盤查我,以為我偷東西

很糗,但要給那警察說聲讚


meis5168 wrote:
警察哪那麼大權力可以...(恕刪)



警方是用"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者"
帶他回家的吧

自攔停起 可以帶回去三個小時喔~.~

法律要搞得很清楚 免得到時候吃上妨礙公務

對於臨檢又異議 除非有重大瑕疵不法 向警方要臨檢異議表後 再打行政訴訟
才是上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有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居留、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臨檢配合很難嗎?
鋼盔戴著吧
炮火很恐怖的
取暖

托小比 wrote:
前幾天的事了~連續的...(恕刪)


一面之詞,不予置評!
縱使警察態度不佳,但我不覺得警察的作法有什麼問題
半夜遊蕩又在人家車子附近晃+拍照
形跡可疑之後又打電話
可能被人懷疑是想來偷車的
加上你又沒有證件
態度又不配合
被抓回去...不意外

小憂鬱 wrote:
根據釋字五三五號:「...(恕刪)


你再看清楚一點,警察有沒有先做好該做的,有沒有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聖光鐵騎 wrote:
據釋字五三五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你自個說的

未能證明其身份 帶回去剛剛好而已

一來沒帶證件 二來又不配合

要嘛就是帶警察回家證明 要嘛就是回警局

討厭警察 要護航也不要用這個自打嘴巴

樓主的文章再看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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