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自行車加裝前後燈、雙側反光片及踏板反光裝置等事宜乙節,查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規定,自行車行駛道路係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爰為維護騎乘自行車行駛道路之安全,騎乘自行車應特別注意所須之必要安全設備或裝置。
更新日期:2008/08/30 08:20 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和128條,明確規定自行車應加裝燈光和反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打開燈光。台北和彰化分別發生自行車因未加裝燈光和反光設備,發生車禍被判刑案例,值得車友注意。
去年8月15日凌晨,北市許姓男子騎自行車行經北市和平西路3段,遭後方騎乘重型機車的蔡姓男子追撞,許姓男子摔車倒地,坐骨神經疼痛及右小腿撕裂傷,而蔡姓男子則有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不治。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認為許的自行車未裝反光片或反光燈等裝置,以及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都是車禍發生的原因。
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規定,騎自行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認為許姓男子未在自行車裝設反光片或燈光設備,認定他有過失並導致機車騎士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許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彰化縣民方前程去年初騎機車經過沒有路燈的鄉間道路,追撞騎自行車的老人陳琛,兩人都摔倒受傷,互控對方傷害;法官認為方前程雖應負肇事過失責任,但陳琛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裝設尾燈和反光標誌,造成後方來車無法及早察覺,仍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因此判陳拘役15天;方前程則被判刑2個月,兩人都可易科罰金。
北市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自行車未裝置煞車、鈴號、前燈光(白色)及後反光(紅色)裝置,可處一百八十元罰款,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若附載坐人、載物高於肩部、載物寬度超過手把或超過廿公斤等,也可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罰款。
自行車在未設有專用標誌、標線的人行道、騎樓行駛,或未至少將一隻手握於車輛把手、不靠右行駛、逆向行駛、夜間或隧道未開啟燈光、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行駛速度超過十五公里、違規停車等,也可處三百至六百元罰款。
一路南北騎~^^運用鐵道與單車之結合,親身體驗臺灣之美
第一:肇事部分, 當事故發生時雙方的責任歸屬...
第二:違規部分,再事故發生時雙方的交通違規部份...
大家所談的都是事故當時..每一方都會指證對方如何..如何配備不全..或違規..但這些都屬各方陳述.而警方只會把雙方所陳述內容錄音跟手寫作為紀錄.(稱為筆錄),而這些筆錄在完成前都必需經由當事人閱讀無議異後同意簽名....,(此時記的要看清楚筆錄內容是否與你口述相同,如有不妥之處可以要求警察做修正,這點非常重要,再來建議;在事故剛發生後不要急著做筆錄,因為在事故發生時,有很多人還存著''心神不寧''狀態中,有些事在當下可能會有結巴..驚嚇或說不清楚的行為,為了避免這類情形發生可以等心態比較緩和.平靜時在前往交通單位做筆錄)至於事件為釐清前對與錯...很難去論定.....
以下是個人建議當事故發生時注意事項.....
1;幫忙指揮交通避免2次受傷...並報警處理..
2;通知保險公司前來處理..
3;蒐證.(行車紀錄..路口監視器..證人.證據越充分.更容易釐清責任..)
4:將人..車..物受損維修單據保存好.
5;切忌不要以花錢了事..私底下和解的方式處理..因為交通事故好像有6個月的申訴期....只要在這期間雙方都可以向 有關單位提出告訴的...
除此之外不論是肇事者跟被加害者或執法單位都必須遵從這些規則,才能釐清責任歸屬,並不是誰說了算數,至於大車跟小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時,在傳統處理事故中都會以傷者為大的觀念,來判定果,其實不然....只要在發生事故當下警記做好上列事情,我想對雙方都會有很大的幫助的...必要時也可以做(事故鑑定)..但此項必須要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的(費用好像是3000元).....(以上存屬個人之前的交通事件處理供作參考如有錯誤或不當的地方請參考交通法規)
pan1970 wrote:
因為交通事故好像有6個月的申訴期....只要在這期間雙方都可以向 有關單位提出告訴的...
...(恕刪)
有人受傷才是刑事六個月(過失傷害)
民事財損兩年~
刑事警察幫你送,民事自己送地院~
言歸正傳,先不論對方有無燈號、單車騎乘上的過失
肇事責任歸屬是依照行進間的關係來劃分
無論雙方是否有碰撞,只要是有因果關係都算~
單純就樓主敘述所看,說對方詐欺實在不至於…對方的身份也跟車禍無關
與其花時間研究對方過錯,不如趕快想辦法解決事情~
有第三責任險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吧!
(一年才一千多,怎麼算都划得來~還沒保的快去保吧)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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