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這些是善意的法案,但希望是經過深思熟慮過後通過,而不是那些只會開著X5的德國高級車偷情卻不曾騎過單車的傻蛋來決定這項法案.
巧喀蘇 wrote:
跟一開始提倡騎機車要戴安全帽一樣,總是說不會不會,等出事才在那邊哭X!
今天又不是不給你騎,是要你安全的騎,戴個安全帽是會花你幾小時?...(恕刪)
請先搞清楚
戴自行車帽只是讓你出了意外比較不會頭部受傷,
但這並不代表戴自行車帽等於安全騎車.
自我感覺良好是一回事,
但僅憑自我感覺良好就要要求立法限制他人,也未面太過跋扈了.
所有立法都是以限制個人行為以避免危害他人.
而以為了避免危害自身為由而制定限制個人行為的法律,
(不要拿些什麼社會成本的問題企圖打混,
要談社會成本就拿出騎自行車,有戴車帽和沒戴車帽發生意外比例相同的有效數據出來)
是毫無民主法治的基本概念.
這種立法認知方式,是違反世界上任何一個進步國家的憲法,或基本立法精神的.
有這種既無知又自大立法委員的存在,
著實令人為台灣的民主法治感到憂心.
台灣每年淹死的人比騎自行車死的人要多,
如果這種立法也可以成立,
再來是不是要立法規定游泳戲水一定要戴泳圈?
接下來可以立的法不就可以包含抽菸、喝酒、吃檳榔、食用油炸食物,...
界線會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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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相當危險 應該說是「超級危險」!

你做何感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