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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遊記發生超衰的事..求救

基本上不管民事或刑事 都是可簽定和解
但唯一不同 刑事案件如是公訴案件,只要檢察官尚未起訴前完成和解
告訴人需在檢察官未起訴前撤案均有效

如告訴人耍賤而你又未在和解書中註明甲方(告訴人),於和解簽定後應撤銷告訴
那告訴人不去撤案,等檢察官起訴後什麼都沒用,你就等著被判刑
又如果你已於和解書中註明於和解簽定後應撤銷告訴,兒告訴人又故意不去撤案
那告訴人則犯背信罪,你可要求檢察官起訴告訴人,並要求取消你的案件起訴及撤案

有些案件需分清:公訴或者是告訴乃論
chmiao wrote:
“和解”只是對民事有...(恕刪)


附上一個法源查詢網站給大家參考!點我查詢法源


和解,在民事或刑事都有效力,以法源依據,除非是公訴,才沒有"和解"這名詞,
但公訴還是有可能會無罪,不論述到那麼遠去....

我舉個例子,有二台摩托車分別坐二個人(二二一組),都騎在快車道(違反交通法規),
結果兩台車在快車道上互相摩擦而跌倒,因為有人受傷,所以通報警察與救護車,
假設在這時A車提告B車,此時刑事成立,在上刑事庭之前,A車同意賠償並做和解,
那和解還是會成立。

再說一個例子,一台公車上做了10個人,結果公車行駛中遇到小狗在路上,
閃避不及開到田裡面,導致裡面有5人受傷,如果此時有人提出告訴,那還是有可能成立刑事案件,
因為你如果直接提出民事訴訟,那是要先付出訴訟金,但若以刑事附加民事賠償,那就不需要支付民事訴訟費,
這個刑事案件可以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大眾遭受生命安全"成立!
然而在開刑事庭之前,裡面5個人願意跟公車司機達成和解,那還是可以和解的。

很多法規其實在立法時都會有互相牴觸與衝突的,但是在最後就是看誰會辯,以及誰準備的資料齊全,
B級的律師會引經據典,A級的律師會引經據典兼假設,S級的律師會引經據典假設兼誘導,
S級以上的,會拿更高級的法規來壓比較低級的法規(例如公司法規與勞保法規,或刑法與憲法等)。

談到法,其實都傷感情,有些東西真的不要發生在身上最好,因為我們都是平凡小老百姓,
但是真的碰到你身上時,千萬不要以"經驗常理"來決定你的下一步(我指的是牽涉到案件時),
一定要先多做準備,要記得:出事的時候,通常都是講話大聲有條裡又順口的人,贏了!

老實不懂說話不是在法庭上的優勢,那些很會請律師又會講話的,常常在法庭上把老實人吃的死死的!切記阿..

PS:詐騙集團在被抓的時候,他們律師不到場時,他們事屁都不會放一個的!
做的實在,活的愉快! 充實的生活構築在快樂的心態上!
謝謝說明。
>如告訴人耍賤而你又未在和解書中註明甲方(告訴人),於和解簽定後應撤銷告訴
>那告訴人不去撤案,等檢察官起訴後什麼都沒用,你就等著被判刑

了解,這是起初和解不成,等被害人提起告訴後才達成和解時加害人要注意的地方。....這加害人三字很刺眼,但一時想不出更清楚的字眼,所以加減用一下,請恕罪!

但是如果一開始就已經和解了,事後對方仍可以耍賤告上刑事庭嗎?
還是說一開始簽和解書時就比照上例,要在和解書中註明甲方(被害人),於和解簽定後不得再提出任何告訴,以避免事後的麻煩?

謝謝!


chmiao wrote:
謝謝說明。
>...(恕刪)



其中一條可以寫
甲方(告訴人)同意放棄對乙方主張任何法律上之權益,不對乙方提出民事,刑事告訴,如已提出者,甲方同意撤銷告訴

參考看看
今天才車禍傷害合解回來(受害者), 和解成立視同法院判決效力, 最後一段文字會有被害人放棄一切民事及刑事訴訟權利, 依我看對方不可能會和解, 和解需六個月內提出聲請, 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醫師開據診斷書應註明傷口傷害程度, 依前文樓主敘述傷口有紅而已, 醫師寫挫傷, 並無註明傷害程度, 如檢察官傳喚可以請求醫師出庭說明傷勢, 對您會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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