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有同感,互相體諒再加一票!
行人優先問題應釐清,否則不明究裡的行人拿著當神主牌,阻礙交通還罵人渾蛋,吃不消!
weihomx wrote:頗同意 jimmytsou 桑的見解。
我個人也贊成自行車騎士與行人互相體諒,
畢竟台北市就這麼小,在一般馬路上散步或騎車都很危險。
自行車道相形之下就安全得多。
回歸大家爭議的地方,行人優先問題,相關法律(規則)的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之4條
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如此看來,其實交通規則上的行人優先並不是指平行於車道上的行走,
而是為了保障行人穿越車道的優先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也述明了行人應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
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的規定。
總歸一句話,
台北市就這幾條自行車道,
大家就互相體諒一下吧。
參考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3d6f3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