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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帶刺刀夜騎並因細故亮刀,夜騎車友請小心謹慎以免惹禍上身

test2048 wrote:


閣下真是太天真了...(恕刪)


真正懂打架的人來了!!

厲害厲害!!失敬失敬!!

素聞閣下幹架見多識廣

那請問您我是該一起加入呢??
還是趕快跑??

或是另有高見??

我太天真了
只想到挾持住一個的方法


murphy-lee wrote:
基本上~我不只騎單車想帶刀~我走路開車都想帶!!!


如果妳這麼喜歡帶刀,那下面的判決就好好看看吧!
免得哪天被抓去關都不知道為什麼!

另外如果有人認為只要帶非管制的刀類就沒關係的話!
請去看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的規定吧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春富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王春富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事 實
王春富前約於民國八十年間,在屏東縣境內某工地工寮,拾獲具殺傷力之蝴蝶刀一把
後,以之為務農之工具,然未於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十日公告查禁之日起三個月內(
按至同年十一月十日止),向警察機關申請發證列管或價購繳銷,未經許可,非法持
有該經內政部公告查禁列管之蝴蝶刀。迨九十年五月三日夜間七時三十分許,王春富
未經許可,將上開蝴蝶刀置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攜之騎駛機車至屏東縣信和里忠信二
十七之一號楊士忠住處門外道路之公共場所停放,嗣因故與楊士成、楊茂雄發生糾紛
,乃取出持以揮傷楊士成、楊茂雄(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及起訴),惟旋為警據報查獲
,並當場在其機車置物箱內起出該蝴蝶刀一把扣案。
理 由
一、按蝴蝶刀前經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於八十一年八
月十日以(八一)台內警字第八一八二二八一號公告查禁,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持有或陳列。又依該公告所定,公告前持有蝴蝶刀,除符合收藏之規定依限
於該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警察機關申請發證列管者外,應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向警察機關申請價購繳銷,所指期限迨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此後即屬非法持有
,先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王春富坦承不諱,而本件扣案之刀械,經送鑑定比對結果,
確屬公告查禁列管之蝴蝶刀,有屏東縣警察局(九十)屏警保民字第一四九一一
號函及第一六二九七號函附卷可佐,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未經許可於
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其非法持有刀械之輕度行為,應為非法攜帶刀械之
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
此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蝴蝶刀一把,屬公告查禁列管之刀械
,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貓老爹 wrote:
有人帶刺刀夜騎並因細...(恕刪)



推樓上~~~~~~~~~~~~~~~~


PS:這篇文章原po可能是就是那個扯人衣領的傢伙(猜測),故意另起爐灶說人是非。

斷章取義,沒頭沒尾,只會讓事情更加不清不楚而已。
shchain wrote:
如果妳這麼喜歡帶刀,...(恕刪)





請你再看一次他的文!!!
看清楚!!
他不支持帶刀 你激動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上~我不只騎單車想帶刀~我走路開車都想帶!!!
(單指可以防法攜帶的刀具為主)
不過,我知道當我帶著武器時~
可能很多不會發生的事,就會發生了。
我相信當你帶著傢伙後!勇氣必然增加許多。
也會更勇於路見不平,
我也相信很多人帶著是出於自衛防身,
絕不會主動挑釁傷害人。
但是我自認EQ不夠高~難保不會擦槍走火!!
所以~還是不要把自己置於危險的處境,
或是使用可能增添更多麻煩的方式之中。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看看就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看清楚了嗎?

連人家文意都沒看清楚 就急著引經據典.......
那請問一下~
今天那位當事者是帶甩棍的話?
大家還會不會這樣爭議那麼大呢?

事情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時
總是可以義正嚴詞的指責他人
可是當有一天那些沒人性的找上你時
你會後悔自己曾說過的話~

備而不用這才是真理~
這社會真的沒有那麼美好不是嗎
騎車帶不帶刀關大家什麼事,礙到各位了嗎?
管好自己最重要吧!連這個都可以吵。
小弟個人覺得.......帶刀是有點誇張了......如果以後大家都帶刀或是人人都帶把刀............那是不是又要回到古代一樣都要有把佩刀的時代了......然後以後上網還要比比看今天又殺了多少人........但是防身的物品是必要的啦.....例如:甩棍之類的東西.......


建議01的大家
出門前把水份補充好
最好還帶上水袋
帶著滿滿的口水
就可以連發嘴砲
這樣就天下無敵了

帶刀幹麻??
嘴砲至上
曾幾何時...
開車的都會準備一支球棒放在車上
騎車的都會準備一把大鎖放在車上
是不是幾年之後
連騎個單車的也都要準備一把刀隨身攜帶呢?

因為治安差.所以人人帶刀防身???

此風不可長呀!!

以前打架頂多拳腳相向.不至於打死人
現在時代進步了.拿球棒大鎖.甚至刀槍
請問是在防身還是再製造亂象?
該篇文章已唯讀處理。

本篇發文討論,後續亦淪為雙方爭辯,易生爭端,所以一同唯讀處理。

外出為保護個人安全,人人都有一套辦法,但不是每個方式,都能提出討論,尤其討論區渲染力很大,
容易引發爭議或人人自危情形。

發言或回文前,請大家多思考一下,內容是否恰當。

以上,不便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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