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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完騎單車算是酒駕嗎???

問題:喝酒完騎單車算是酒駕嗎???

答案:是!!!
悠遊徜徉在一個人單獨騎車的時光 開心享受於大伙兒共同騎車地歲月
各位大大

饒了版大吧!!
他已經知道錯了...
酒喝半醉.可以飛的更高.酒喝到醉斷崖都能跳.
加油.
多喝點.土坡就能在加高了.
三種狀況:
1.條伯伯吃飽太閒
2.你喝太醉騎車歪歪斜斜
3.這篇文是虛構的
目前無條例可管!

但以道德來說~算是酒駕~

期待修法!

我還真希望警杯開你單~~

得了便宜還賣乖~~!!

沒錯~法令沒規定喝酒不能騎單車~~

但是跟騎機車依樣~速度基本上都不低~(如果你腳力夠的話)

危不危險~自己判斷吧!!
喝完酒騎車當然不是酒駕.....應該是酒騎啦

酒騎對他人的危害應該是比酒駕輕吧

酒後開車一般是很容易危害別人.....事實上也是如此

反而不一定危害自己...但是酒騎對他人的危害相對比較輕

反而自己比較危險

這些年來身邊有兩個跟樓主一樣聰明的朋友

只要是出去喝酒必然騎單車出門....還會沾沾自喜不會被開單

但是今年一年內這兩位聰明的朋友一個斷小腿一個斷了瑣骨

還好沒撞死人
5031km wrote:
你總不希望晚7天才回到家吧

又來了!

不過是喝酒...
又沒有馬上殺人放火..

果然有人出來咒人死了!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刑法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的限於「動力交通工具」,警方已經解釋過,腳踏車因屬人力交通工具非屬動力交通工具,但是警方沒說清楚,電動的腳踏車屬「動力輔助」嚴格來說應該算是動力的一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八款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   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 73 條第四款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警方應該可以用「危險方式駕駛處罰」

酒醉騎單車雖不構成刑罰,但仍構成行政罰,不可不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2 條(警方可暫時保管腳踏車)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慢車駕駛人違規,警方除處罰外可令其參加道路講習,拒不參加者,亦可處罰(第 90- 1 條)

不論是否飲酒騎車,凡騎單車致人受傷,仍有刑法過失傷害罪責,如屬酒醉後致人受傷,可能會被論重大過失或故意


lawyer162153 wrote:
第 73 條第四款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警方應該可以用「危險方式駕駛處罰」

律師先生,我想這條規定得不夠清楚,顯然違反憲法第23條....
跑步,騎車,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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