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38 wrote:
為乘人不知謂竊盜,趁人不備謂搶奪,他在你看著車的情況下,還有你已經喊了,他還將你車騎走,
他已經騎上去,我抓住我的車子的後座墊才喊"偷車",因為他騎不動轉倒後,掙脫卡龍頭的腳。
他拔腿狂奔,我沒有喊其他人抓賊。
他回頭看我有沒有跟上,我想了一下才跟上去。
搶與偷之間 這一點太模糊了
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竊取行為包括兩個過程,首先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其次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行為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構成本法之常業竊盜罪」所謂常業竊盜罪係指「慣竊」,行為人有行竊的習慣或習癖,通常司法機關係根據該犯罪人有無竊盜前科紀錄而認定。
構成要件
基本要件:符合刑法第三二0條竊盜之構成要件。
特別要件:以竊盜為職業,賴竊盜為生。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他是慣竊 那一定要被關..
但是這邊定義
刑法 (第 325 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腳踏車算動產吧..這樣至少關上六個月
不知道可以看判例?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