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前,在英格蘭東南部蜿蜒的鄉村道路上,我騎著單車,頂著夕陽,享受仲夏夜的涼爽~突然有部警車從後頭追上將我攔下,虛寒問暖一番,5分鐘過後,揚長而去..道路上只有我與單車,以及手中多出的一張~~~"車尾警示燈未開"30英鎊 ticket。英國警察熱血嗎?不。他們只是有效率的執行了法律上定義的是非對錯。而英國法律也一直給予第一線執法者足夠的權力。更重要的是,民眾對法律的認知及尊重。20年前,覺得台灣應該要改變而進步,20年後的今天,還是覺得台灣應該要改變而進步。
結果,二十年後的台灣,比二十年前還糟⋯⋯《二十多年前》2013/04/03http://blog.xuite.net/wtd456/twblog/104839743Vialli wrote:20 年前,在英格蘭...(恕刪)
espn8250 wrote:台北的行人才沒再管...(恕刪) 我在美國生活很懂行人最大的道理在美國拖車讓卡車卡車讓轎車轎車讓摩托車摩托車讓腳踏車所有車都讓行人只要行人雙腳一踏進馬路就得停車讓過,偶而會有強勢行人不看車流就耍特權硬過,雖然心裡很不爽但是規定就是規定必須禮讓。只有和不合法跟社會潛規則問題,爽不爽是個人情緒管理問題只有醫生幫的了個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