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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旁私人土地上摔車


tn00321393 wrote:

技術不好👀還怪路差,難道經過的每一台都摔車嗎?


樓主算是好心提醒未來經過此處要特別留意,免得還有車友再受無妄之災。

將心比心,應該沒有人願意摔車,還要手術及復健這種煩人的後續問題。

就好比很多網友開車回原廠遇到不合理的服務也會上01發表感想,難道要先檢討車主的用車方式嗎?
這種事其實常發生,希望樓主早日康復,也算得到一個經驗

樓主重點在求償的可能性,因此網友也是就個人經驗和見解發文,對樓主本身應無個人喜惡,樓主參考就好,如果只想討拍請上FB

支持樓主爭取自身權益,結果就讓法院來決定

就一般交通事故判斷的重點:
1.是否有違反目前法規
2.兩造雙方是否各有應注意未注意的事項,應作為而無作為的情形
3.雙方責任的比例原則
照以上方面看,樓主的確處於較不利的情形,建議樓主先做法律諮詢,再來做後續相應的處理..

樓主可能需要以下事證:
當時行經該路段光線昏暗,只能依靠車燈來判定路面是否有陷阱
==============
1.光線昏暗的責任歸屬:這應該不是私人的管轄範圍,應該要申請國賠
2.也要證明當時樓主的單車燈光充足而且車速不快:如果能證明此路段經常發生車輛事故,就有說服力,反之,比你快的汽機車都沒事了,這樣等於將了自己一軍.
3.要證明這是個人人會掉入的陷阱,如他人言,別人沒事就只有你有事,那表示你做了和別人不一樣的事,上法院前要先做好攻防.



私人土地
自己騎進去摔倒就自己吞吧!!!

之前有人把車停到我家大車車庫
被大車撞到
警察來看看就走了
私人土地未經地主同意不用負責任
對方小車全自己出!!!

告?
去告阿!!!告又不會贏反而被反告求償上法院的交通費以及損失

tn00321393 wrote:
技術不好👀還怪路差...(恕刪)


跟你買東西心態不是一樣?
提供一個意見供大家參考,
從相片上看該路是沒有設路燈,因此造成樓主因視線昏暗而摔車
為什麼沒有路燈?
如果是公共道路的話,村里長應該會報設路燈,電費算國家的
如果是私有土地的話,路已經提供給大家使用了,還要自設路燈?還要自己出電費?所以當然不會有路燈
我覺得應該是私人土地

overmyfatbody wrote:
原封不動還給你們 這麼危險的交通工具,還要分白天晚上才能騎,等等自己跌倒了 我騎重機碾過去又要我賠,不就超倒楣,腳踏車根本就想飆呀,不然幹嘛上卡? 收回腳踏車路權好了啦,以後不準在開放道路騎,不然要騎可以,先簽一份免責書 我可以考慮考慮
...(恕刪)



全台灣最倒楣是有你這樣觀念的人!!!不是交通工具!!!
腳踏車能飆多快,你去上卡飆看看啊...沒做過,不習慣的事就當其他人,其他工具不重要嗎?
如果要全面回收路權~~就要回收像你這樣交通觀念的人,而非某一項交通工具!!!

我這樣講你一定超不爽,但為何一個人要當的如此自私呢???!!!搞不清楚就其他人事物都不重要了呢!

For example...清明五天某一天我從宜蘭開車回台北,一路有3台機車(白牌重機都有)倒在地上呢,但是一路上超過100台單車在路上騎,每個都沒出事!!...是不是機車類不分什麼牌就全面回收路權!!!

For example...汽車是台灣路權最大的?是的,我幾乎每天都要開車,常常看到用路人不好的觀念,不用多說~汽車車禍之嚴重你我都知,是不是全面回收路權!!!

最後你,我,他...是不是都只能坐捷運,走路就好!!!.....路權全都給飛機跑好了...你說是不是啊!!!!!!

我搶先回答!不是~~要回收路權是某些觀念不好的人!!!不是交通工具,除了飛機我沒開過,其他我都常常使用...T.T
所以我警剔自己,全宇宙最好的技術是耐心.尊重他人....共勉之

還沒結束哦,假設我是地主,那塊地我挖個100米深,完全不做圍牆,照明及警示,你家人走進來摔死是你家的事....你不會覺得我太自私了嗎???還是地上設個陷阱其他人該死呢???

不予置評
不過重機出事與單車出事差好多
如果同個地點重機出事不知會怎樣

aaa56788 wrote:
全台灣最倒楣是有你這...(恕刪)


所以全國緊臨道路的稻田、魚塭都要做圍牆,照明及警示嗎?


不怕是騙人的 wrote:
所以全國緊臨道路的稻田、魚塭都要做圍牆,照明及警示嗎?...(恕刪)


在完全沒公共照明和警示設備時,有個簡單的圍籬,更好加個警示和照明..我覺得是可以有效減少自己遇到麻煩機率和減少他人產生意外的機會~

大家多為別人想一點點,這世界會更美好...自己也會變的更美好
aaa56788 wrote:
在完全沒公共照明和...(恕刪)


私有地無償提供道路使用,這是常有的事情,國家稅收有限,很多都是沒有拿到徵收或補貼,直接被拿去無償使用。

已經成為既成道路,就算土地仍然是私有地,地主幾乎是沒有什麼權利了。

因此,地主是不可能在既成道路上,建起圍籬的,地主也不能禁止其他人的通行,即便是私有地,頂多設置提醒的告示牌。

就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關係上,該地主已經無償提供使用,對地主來說,會認為沒有權利,何來義務,這是一定的。

不過,法律上,就難說了,這也是法院的主要功能-處理二造糾紛的最後仲裁者。

對了,樓主有新的消息嗎?有的話,希望能更新上來,也祝您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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