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愛黑色 wrote:
這是以都市觀點在立法(就事論事)
1.巡田水的老農和買菜的阿桑,要戴安全帽嗎?騎三輪車的幼幼班要不要載.
3.連小朋友都不能載,要用拖車,你拖著你家小孩上下班時間從台北火車站騎承德路到民權西路就好(單車不能騎人行道),你敢這樣玩命嗎?
4.行駛在非快速道路的路中央 車子必須離腳踏車等同於汽車的距離←不如讓腳踏車上高架道路好了,死的速度是一樣快.
5.腳踏車不能上行人道. 造成行人危險.←那...腳踏車機車汽車公車都在平面道路上,請問,誰最危險?
立法的用意是便民,不是刁民,之前立法騎車不能載兩個以上小朋友,家長獨留小朋友在家裡要罰家長,兩面不是人的爛法.
1.巡田水的老農跟買菜的阿桑,如果他是我爸爸我媽媽,我會要他們戴上安全帽。因為我只有一個爸爸媽媽,我會希望他們出意外時有更多更好的保護。很剛好,我們就住在屏東鄉下,騎機車出事情,不管是被撞或是路上砂石太多摔車的都有,有安全帽,至少他們可以多一層保障。我一點都不覺得這是所謂的都市觀點立法。
換一個角度,如果他是陌生人,出意外死了我會覺得他很可憐,但如果他沒死,用我繳了幾十年卻很少用到的健保費來幫他付醫藥費,我還可以接受。但如果他成了植物人,家裡只有一個未成年小孩,因這樣而變成中低收入家庭,政府還必須從我的稅金中拿來資助他們家。我是無所謂,但是我不知道別人對於拿自己的稅金錢來付給一個不重視自己生命的人是否也無所謂?
我們家那個騎三輪車的調皮幼幼班寶貝當然也要戴安全帽,我還幫他準備了護膝跟護肘。他喜歡從鄰居家的走廊斜坡滑下車道。我可不想要我家寶貝在享受飆速快感卻意外翻車時被粗糙的水泥地磨掉一層皮,或者去撞上洗手台的尖角而變成殘廢。當然我會教他哪些地方危險要避開,但是我還能做的,也不需要法律規定,就是在他沒能避開意外時有東西可以保護他重要的地方。
3.我不會在現階段拉著拖車去騎承德路,因為太危險。如果必要,我會把同樣的錢拿來買一台有小朋友座椅的親子車,而且一定要有安全設備,或者我就牽著他用走路的,或者我就抱著他。小時候被老媽騎腳踏車載,腳不小心被捲進後輪差點沒弄斷腳指的記憶還在。當然不能怪我親愛的媽咪,他不知道坐在後貨架上的我因為腳吊在半空中很痠,只想找個地方踏著....所以我完全贊成不要用一般腳踏車在沒有任何牢靠的安全設備下載小孩,真的太危險了。遇到坑洞如果沒抓好,還會被震下車。如果看過那畫面,就知道把一個小朋友放在貨架上載著走是多麼危險的行為。
至於為什麼承德路不是個可以讓我安心騎腳踏車拖著小朋友走,這是我要責難台北市政府跟選區議員作的爛的地方。我會來要求他們,甚至串連跟我有同樣需求的家長,來向他們要求,甚至威脅不投票給他們,要來投給願意幫我們達到心願的人。
4.如果我真的騎到路中央去,那麼規定在我後面的汽車要離我至少跟一般其他汽車一樣遠有什麼不好呢?我不知道加拿大的法律是怎樣規定。在台灣,一般而言是必須保持與前車(車速/10)個車身的距離。以一台Altis而言,如果他以時速10公里行駛在我後面,那他至少需要離我4.5公尺,如果他是開在我後面,我以時速20公里騎車,除非他超我車,否則照法律他必須離我9公尺以上。如果他離我太近,我摔車時他來不及煞車,我想這才糟糕。
況且,我也繳了稅金了,在一般道路上,為什麼我就不能騎道路中央,而必須讓路給汽車?(可見加拿大的自行車路權比台灣還好,相信這是多年自行車族爭取的結果)
進一步說,如果他不守交通規則離我太近,來不及反應造成我的受傷或其他損失,這就是他違法,法官會判他必須賠償我。
5.腳踏車上了人行道造成走在人行道的你受傷,是腳踏車的不對。汽車機車對行駛在路上,對我造成危險,那當然就是汽車機車的不對。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只要我守法,他不守法造成我的損失,在法律上就是他的責任。他就必須為此負責。
說的沒錯,立法不是為了刁民,而是為了便民。但是個人自由絕對不是、也不應該是法律所考慮的唯一因素,也不會是最重要的因素。家長獨留幼童在家,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當然必須處罰家長。把小孩丟在家裡自己跑出去,小孩出了意外就算了,如果造成公共損害,例如樓下小孩玩火造成火災,燒掉了包括你家在內的整棟公寓,你會不會認為不應該處罰這位家長?退一步講,如果你家樓下的家長把小孩子丟在家裡,小孩把電視弄倒了壓成半身不遂,覺得如何?活該對不對?如果為了讓這位半身不遂的小孩長大一直到老死,政府必須花在照顧這個小孩子的福利措施可能是我一家人一輩子繳的稅的n倍。就我而言,處罰把小朋友單獨留在家裡的家長這樣的作法絕對不是爛法。
法律當然會對人在某些時候造成不便,但是換個角度立場來看,不知道你會不會發現,原來這些規定是反而是在保護你?
最後,當然不是所有法律規定都合乎時宜,但是這都是可以討論的,也需要更多人來關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