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均設有投訴專線但勸各位大大面對蠻橫無理的警察不要與他有口角之爭免得氣壞身體直接找督察室投訴就好了督察人員會派員去查清楚另外機車騎乘自行車道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而且當場告發機車騎士的話騎士可會被扣違規點數一點哦照相舉發則不會扣違規點數以上小小建議提供給版大參考
前幾天去騎潭雅神自行車道,回程時看到兩位警察先生在車道上攔了一堆機車聽到警察大大一邊開單一邊說..禁止機車進入字寫那麼大沒看到哦認真的警察,用心經營的地方政府還是有的啦雖然我住台中市,給台中縣政府拍拍手
691110 wrote:看完這篇文章後......(恕刪) 691110大不要把這版大原意給誤會了沒有誰領誰繳稅的錢只要誰服務態度不好或做不對皆需要被譴責的古話有云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又離題了真害....趕快逃哦另外贊成auxo所提的確110是最快的但110僅記錄隔天才會交給分局去處理所以時間有點給他慢而且110是報案用要投訴員警態度不好惡劣最佳管道是打給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24小時專線不打洋永遠有人替你及時服務
MOUNSTER wrote:全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恕刪) 剛剛看了一下1.汽車違規行駛機車優先道,法令規定第45條第4項。2.汽車違規行駛慢車道,法令規定第45條第4項。3.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法令規定第45條第13項。大大所說的"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應該是屬於"3.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法令規定第45條第13項"這一個部份....但是除非那條是公告的禁行機車...不然會構成"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這項罪名嗎?如果以之前所查到的各縣市政府必須通過相關法令才能對自行車道的獨佔性作一個確認...那還是要等到法令通過後才有效用不是嗎??所以有可能在台中縣把機車騎上單車道是可以舉發的, 但是沒立法的縣市確又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