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某人的某種行為"有沒有過失或犯法
這完全是兩回事情
可惜台灣很多人好像分不清楚
常常看到"討厭的人做討厭的事肯定就有XX罪"
這種思想很可悲,也很可笑
完全展露出台灣人公民素養的嚴重不足
今天就社會層面來說
對方有沒有過失
不是由我方的喜好
也不是由我方的損害來判定
(拜託!!世界不是繞著你跑的)
而是由對方的行為來判定
對方若是在適當的地方做適當的事情
也沒有任何行為可證明是意圖針對我方進行影響
那對方就沒有過失與犯罪
今天一個公共場所
並不是只給一人使用
只要任何有需要的人符合規定就有權使用
所以只要政府沒有法條詳細規定
就是以先到者先佔,佔者優先
主動侵害與惡意侵害才有過失
民法更是這種精神的展現
法官會怎樣判我是不太知道啦
台灣的法官素養實在......
但是就社會互動的民法層面來看
樓主要自己承擔自己行為的過失
而不是由對方來替你承擔
看看雙方的行為側寫
A方:在明顯可預知有小孩幼童與老人等等對象進行活動的場所,以無法正常停止的車速行進。
B方:在政府核可的自行車使用地(無其他詳細使用相關規定),以自己的方式去使用自行車。
你覺得是哪方的行為問題
剛剛談汽車,再來腳踏車,兩者有什麼不同?沒有,這小孩跟闖紅燈的阿伯或中風的阿伯有什麼不同,阿伯難以預測,小孩也難以預測(只是拿阿伯為例,也有可能是阿婆或是阿財阿蕊),這小孩的父母對不對,當然不對,不是害你摔車不對,而是他也忽略了讓他的小孩處在一個會有高速自行車經過且煞不住的環境中,試想若你未成功煞停,撞向小孩,不論責任歸屬,這檔事會有多煩。責怪他父母對不對不是這麼重要,即使有一萬個網友說這父母不對,但記得這世上還有千千萬萬準備帶小孩來騎車的父母,他們跟這個不對的父母觀念大至相同。
更可怕的是:這邊還沒什麼法條能保護你呢(一般道路闖紅燈是有錯的,這邊沒啥鳥規定)
所以呢?保護自己保護別人。希望下次愈到相同情形,你不但安全煞停,嘴中還念著:靠,林北丟災。無勒驚,哈哈。
如果我是小高…基本上我會覺小孩沒事就…如果小孩有事…那現在擔心的就是要如果去賠償對方…騎快可以…問題是有人的時候就不行…
因為那是"休閒河提"不是"競速河提"…
如果是我的小孩…基本上我會直接報警加叫救護車,並告知警察"因為他騎的太快了,看到人都還不煞車,我覺得此人行為非常惡劣,所以如果我帶我小孩去看醫生,若造成小孩需長期心理治療,我將會採取法律途徑求償"而我會報警是因為我要"備案",叫救護車是因為我要"求償"
重點…丫你可以告訴我你為什麼在這麼多人的地方還騎這麼快呢?
ps. 若當時對方是慢慢騎的情況之下,而我家小孩"碰撞"到他,導致人受傷,我一定連車損都賠。
~使壞~始終來自於人性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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