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投訴到新聞台讓記者大人好好來報導一下我們的"公僕"要開單可以...請宣導!要嘛畫線的人錯...要嘛開單的人錯....要嘛沒立警示牌的人錯如果換作是我也會被開單...因為沒有斷線且交通法規裡面並沒有對這一段明確定義...很明顯...年關將近缺績效...講句坦白的...如果真的要伸張正義執法公道...每次西濱單車活動派人去站崗即可保證業績一籮筐....在這邊欺負單車道上落單小民 算什麼!
有沒有可能這個路段常有行人們綠燈要過馬路被紅燈忽然急駛而過的腳踏車騎士嚇到甚至因此而造成車禍?行人們向警方或市長信箱檢舉該處自行車的違規所以警察才會加強該處的取締甚至站崗抓違規?以上不是重點小弟沒有騎自行車道的經驗不過根據基本的認知遇到紅燈就是要停連路上行人遇到紅燈都不能穿越馬路了(好像會被罰300元的樣子)更何況自行車?不過話說回來如果路口行人穿越道與行人穿越道之間這一段能把它塗掉的話(沒騎過自行車道...所以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標線都這樣畫)或許自行車騎士每次到路口就會多注意一下也不會造成到底要過不過或可以過不可以過的困惑了
hotscalefly wrote:講句坦白的...如果真的要伸張正義執法公道...每次西濱單車活動派人去站崗即可保證業績一籮筐....在這邊欺負單車道上落單小民 算什麼!...(恕刪) 真是如此,一群人衝過去誰會理他,大家只會左右看有沒砂石車 就衝了除非他跟分局長請求警網支援,但長官也不會理他的在這裡尋找落單對象比較好搞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第 124 條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第 125 條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