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心 wrote:
公務員在驗收河濱車道時,一定是在白天..."視野良好,足以看見對方超車"
公務員認為,腳踏車只要有反光片,就足以"在市區反射汽機車的車燈"...
因為電費高,長官要求節省,公務員發現,晚上河濱的路燈不開可以省下一大筆錢..
這幾個原因加起來,就是樓主同事撞車的原因...
至於誰要負責?至少公務員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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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民代施壓?
記者與民代到河濱車道檢驗,一定是白天(而且是晴天的下午),這時會有幾個現象
1.視野良好,足以見到對方超車
2.單車反光片很刺目,對方應能注意到對向來車
3.河濱沒什麼人在騎車
所以至少公務員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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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非針對"公務員",而是針對"體制"....
我媽是公務員退休,做了幾十年有關驗收方面的事....
簡單說:
只要"符合程序","符合法規","符合行政命令",公務員就沒錯
所以
今天車道裡發生的問題,公務員"絕對"沒錯...
但是一連串的沒錯最後導致的是有人受傷...
我想要告訴樓主的是:
今天你的標題下錯了,我認為樓主的標提原意是"公部門錯誤導致人民受傷",
但是公務員在這件事上沒犯錯,所以個標題是沒意義的...
應該改個標題:
"夜騎河濱,自己超車摔車,自打十八大板"
這就不是"公部門的錯誤了",而是"自己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受傷"....
因為,法律沒規定單車要裝燈,也沒規定河濱腳踏車道要裝燈,也沒嚴令晚上有裝燈的河濱一定要到達多少照度...
所以沒開燈的河濱沒錯,沒裝燈的來車沒錯,在前面擋人的也沒錯,唯一有錯的就是樓主同事沒有保護好自己而已..
再次對您感到不舒服道歉....
希望您大人大量不要生氣......(恕刪)
你是不是有病還病的不輕
因為
1.這件事干公務員何事?你的回文處處針對公務員
2.樓主的標題至始至終都沒改,也沒抱怨公部門或公務員,你卻大言不慚自認為樓主的標題針對公部門,要幫樓主改標題,真可笑
3.你的前後文自相矛盾,先把責任歸咎公務員,後又幫公務員撇清關係,然後又說沒裝燈的車友沒錯,反而是摔車的要負全責,真是可笑之至
4.你媽是公務員退休,如果看到你的思考邏輯竟是潛藏著對公務員有如此大的不滿,真不知你媽做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