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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騎河濱不開燈..害人摔車(敘述文長)

筠心 wrote:
公務員在驗收河濱車道時,一定是在白天..."視野良好,足以看見對方超車"
公務員認為,腳踏車只要有反光片,就足以"在市區反射汽機車的車燈"...
因為電費高,長官要求節省,公務員發現,晚上河濱的路燈不開可以省下一大筆錢..
這幾個原因加起來,就是樓主同事撞車的原因...
至於誰要負責?至少公務員不用負責...
=================================
找民代施壓?
記者與民代到河濱車道檢驗,一定是白天(而且是晴天的下午),這時會有幾個現象
1.視野良好,足以見到對方超車
2.單車反光片很刺目,對方應能注意到對向來車
3.河濱沒什麼人在騎車
所以至少公務員不用負責....
=======================================
我並非針對"公務員",而是針對"體制"....
我媽是公務員退休,做了幾十年有關驗收方面的事....
簡單說:
只要"符合程序","符合法規","符合行政命令",公務員就沒錯
所以
今天車道裡發生的問題,公務員"絕對"沒錯...
但是一連串的沒錯最後導致的是有人受傷...
我想要告訴樓主的是:
今天你的標題下錯了,我認為樓主的標提原意是"公部門錯誤導致人民受傷",
但是公務員在這件事上沒犯錯,所以個標題是沒意義的...
應該改個標題:
"夜騎河濱,自己超車摔車,自打十八大板"
這就不是"公部門的錯誤了",而是"自己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受傷"....
因為,法律沒規定單車要裝燈,也沒規定河濱腳踏車道要裝燈,也沒嚴令晚上有裝燈的河濱一定要到達多少照度...
所以沒開燈的河濱沒錯,沒裝燈的來車沒錯,在前面擋人的也沒錯,唯一有錯的就是樓主同事沒有保護好自己而已..
再次對您感到不舒服道歉....
希望您大人大量不要生氣......(恕刪)


你是不是有病還病的不輕
因為
1.這件事干公務員何事?你的回文處處針對公務員
2.樓主的標題至始至終都沒改,也沒抱怨公部門或公務員,你卻大言不慚自認為樓主的標題針對公部門,要幫樓主改標題,真可笑
3.你的前後文自相矛盾,先把責任歸咎公務員,後又幫公務員撇清關係,然後又說沒裝燈的車友沒錯,反而是摔車的要負全責,真是可笑之至
4.你媽是公務員退休,如果看到你的思考邏輯竟是潛藏著對公務員有如此大的不滿,真不知你媽做何感想?
請線媒體反應:疑似陳x中的銀色腳踏車,未裝車燈害你翻車,新聞才有可能搞大!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自行車道光線不良,且無任何相關管理規定強制使用者夜間需裝設照明警示燈具,我覺得如果不嫌麻煩,就跟市政府要吧!
ps.臺北市自行車管理規則(草案)已經出爐,
第十一條 駕駛人夜間行車、行經隧道或車行地下道及遇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啟燈光,且頭燈燈光宜往地面照射,避免影響對向用路人。
為增加駕駛人於夜間行車之可視性,駕駛人於夜間行駛自行車時宜著亮色系服裝,以維行車安全。

但無罰責,只事訓示規定而已,需要成立類似河濱警察公權力單位來勸導,否則相信也不會有改善。

第十條是經典,國外通用的手勢,只適用平路吧!




晚上騎車沒燈的人還真多, 不僅自己危險, 別人也危險, 有許多路段燈光昏暗,在這奉勸喜歡夜騎的人,還是買個車燈吧,另外有車友說不要在自行車道超車, 這恐怕很難吧,有些人騎很慢,怎可能不超車.
超車是很危險低
要有好的速度感跟判斷力,跟足夠的馬力
不然想超卻超不過,對向車還會以為你惡意並排
我超車會先按鈴鐺,飛輪還會刻意先降一片再暴衝

至於夜晚,蓋小力"好藥"
CREE Q5約300,保証你的前燈不再只有"警示"作用
小弟有比較不同角度的看法!!

(~在過了城林橋後有一小段比較窄又比較暗的路~)

基本上這種條件~小弟我是不會超車!!~因為我有摔車經驗!!

即便是對方有車燈~妳還是會選擇超或不超?!(看能力?!)

超的過可能會嚇到對方~對方心理結譙(路這麼小還超車或可能導致對方摔車?!)!?

不超=都沒事(自己心理很xxx)

我是建議真的要好好考慮當時的情況!! 安全第一!! 一小段路忍著點!!~而且以小弟的經驗在慢車後面跟久了~大部份的人都會讓路!!

夜間騎車本來狀況就很多!!



重點是!!~晚上騎車沒裝或沒開車燈的人真的是有點缺德!!~會造成自己跟其他車友的危險性!!
夜晚不開燈公路車佔很多數有的是沒裝車燈

不然就是小的快看不見光的燈

河濱車道常遇到.會車常會下一跳唉......
1、類似這樣的河濱交通事故該怎麼處理?需要報警嗎?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當然要報警!!沒有報警做筆錄事後要去哪找人啊?
可以請求的權利如下:
民事部份(自由競合.請任選一條)
(1)獨立侵權行為(184條第一項前段)
對方沒開車燈,以致失去警示功能,符合侵權行為要求的具體輕過失要件,需要為同事的受傷(醫療費用)+自行車維修費用
(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191-2條)
內容同上,不過前提要對方有不法行為(小弟不確定是否有法令規定單車必須開車燈,抱歉),好處在於本條肇事注意義務是否違反的舉證責任是由肇事方負責
(3)上面那一條如果成立,可以加民法193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93--不能上班請假的損失,請看護,買醫療必需品等等......
195--就是傳說中的慰撫金

刑事部份
成立刑法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重傷加重刑度(下面懶得看可以不用看,純粹是練習解題)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要件))
同事因突如其來的對向來車導致摔車受傷(結果發生),
如果對方有開燈就不會有"突如其來"的狀況,而且依一般經驗法則,在通常情況之下,沒亮車燈是會造成"突如其來"的,而突如其來與結果發生有必然的關係(有因果關係)
並且駕駛人在夜間用路行車應維持照明以策安全(違反注意義務)
沒有安裝是有可能因此導致發生危險的(有預見可能性)
((主觀要件))
夜間應開車燈能開車燈而未開車燈,稱為"無認識的過失"

二.罪責性
無依法律.依命令.業務上正當.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適用

三.有責性
如果肇事人有精神障礙或未滿十四歲,就無責任能力,不處罰
不過看來是沒有,所以過失傷害輕傷罪既遂成立

*另外對方有下來查看後才走,就不成立刑法185-4條的肇事遺棄罪及294條第一項前段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2、像我同事這樣的情形,如果真的要釐清責任歸屬,是雙方都有問題還是哪一方的問題,為什麼?

除少數故意的情況下,交通事故往往雙方都有責任(所以您問得很內行)
這時會依現場情況判斷,並依所謂的"信賴原則"來釐清過失責任,我們就以對方主張信賴原則,認為你同事也有過失責任的前提來看:
(交通事故雙方都會有責任,以對方提出的觀點,他才是被害人喔,請不要覺得別扭)
1.同事遵守交通規則(那裡可以超車.有開車燈)並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沒有明明看到人硬要撞過去這種情況)
2.被害人係值得信賴的人(就是正常人,沒有精神障礙或認知能力的問題)
3.結果的發生係源自被害人不合理或不可預測的異常行為所導致(被害人晚上不開燈,不合理)
所以同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相反的對方第一關就打槍,還是有過失責任!

3、關於河濱車道或是針對單車的秩序,是否有哪一方面的法律條文?騎單車的該如何保護自己?

路權認定及是非標準彷彿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因為沒有考實在是不了解,請強者補充
而事件發生後,誰該負責賠錢看民法,誰要抓去關看刑法(講得很白話吧)
保護自己......
行車紀錄器+安全帽+約騎不獨行+良好行車習慣吧

以上皆小弟淺見,有錯煩請指正,感謝!!
其實看過內容~~
我常夜騎河堤自行車道~所以對這方面也蠻在意的~
我覺得三方面都有錯耶~

夫妻在窄路還併騎不恰當~
超車的也不恰當~
夜間沒車燈也不恰當~

其實可以把那一條小路想成一般路上的雙向車道~套用上正常的交通規則就清楚了~

個人覺得最好的方法是~
遇到前方有人併騎擋到路時~先響一下車鈴~
以我的經驗~~併騎的人聽到鈴聲都會變成騎前後排~讓你通過的~
如果遇到死自目硬是不讓路的話~~
變成就真的要超車....
個人是覺得超車的舉動還比沒車燈的危險(雖然自己也常這樣做^^")
但超車時~眼睛真的就要張大一點了~~(這有點像在雙向車道上逆向騎的感覺~)


因為想想~有時真是狠難要求一些老伯大嬸~有些騎的車都爛到快散掉了~還在騎~
想要求他們再花錢買燈又要常換電池~~我真是不期待他們真的買的下去~
但也不能因為這樣又要求他們不能騎在自行車道上....
(但不包含那些財力能付擔還不裝車燈的自目!)

所以錯最大的就是.......政府沒把路燈用好!!^^"
對齁!感謝58樓大大
還有併排的夫妻說
只是如果法律沒規定不能併排,他們是不用負責任的

相對的如果有規定禁止單車在自行車道這樣幹,基本上也會有過失傷害的問題與侵權行為
民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不適用多數人犯罪主體,分別科以刑罰

雖然樓主沒問這,但這觀念希望宣導一下,畢竟併排是很危險的行為,出事害人害己.
大夥都是車友,總希望快樂出門平安歸,請樓主見諒~
「個人覺得最好的方法是~
遇到前方有人併騎擋到路時~先響一下車鈴~」

騎在河濱自行車道時,我覺得這位車友講的話最能預防車禍了。
遇到前方邊騎車邊想事情的、放小孩任意騎的、併排騎車的,
其實響個車鈴都能讓彼此注意一下,目前遇過也都會讓我超車。
至於有沒有路燈,其實比較不會是摔車的主要原因。
因為……為了自己的安全,裝個"可以照清楚路況"的燈本來就是自我保護的動作。
把主因怪到公部門,那怎麼不先檢討自己。
  
也許是屁話,但是現在年輕的公務員其實都還算敬業,
個人認為大家還一直狗幹公部門,其實常常是過去幾十年來
被老公務員嚇怕了。尤其以前公務員的三不政策更是令人印象深刻。
甚至十幾年前站在櫃臺前看一堆公務員離開位子聊天,站了五分鐘
居然沒人理我。心裡實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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