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我回程等到天都黑了(經過海倫咖啡時已暗暗空無一人),才一路摸黑回台北,
那時候重機導事也怕死都不見了,感覺沿路只有我一台車急駛下坡回台北.
KaoJ921 wrote:
祝福那不認識的車友 ...(恕刪)
hank271169 wrote:
出事的車友是我認識多...(恕刪)
應該是開太快才會跨越雙黃線撞到人 這種人亂亂開車真的該受嚴厲的處罰
不知道報警後來處理的警察有沒有先給它開一張危險駕駛罰錢然後吊銷駕照
受害者事主要告它過失傷害 要求它賠償這種人最好是要求越多越好 不賠就讓它被判刑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這條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這條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