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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單車被車撞

咪馬咪大大

車用錄影機裝了嗎?

不然那天你傳說中的大喇叭伺候下去

上社會新聞的時後 ....

運氣好時你還可以從影片中回味當時自己的神勇!

也有可能讓你的家族 子孫 看到原來版大為了要賺錢這麼的努力上進 ~

從此只能用影片懷念你了

還是真心的再問你一次 車用錄影機裝了嗎?

我是真心的
咪馬迷 wrote:
小車本來就應該要讓大車,要不然去買BENZ都是錢太多沒處花喲~




路權分不清楚也就算了~連基本常識也不懂~BENZ S63 AMG 跟 SWIFT都一樣是轎車


請各位大大不要砲她~他的ID已經成為歪理的代言人~他樂在其中~請看看他的文章~都碼是歪理

一JASON一 wrote:
----------...(恕刪)

禮讓是一位現代文明人應有的基本素養(尤其是老弱婦擩,孕婦),如果你做不到,也沒人強迫你,但個人素養就謹此而已.....端看你個人價值觀!!!!小弟如果是我碰到此情形,我一定不會起步,就讓後面車叭我吧~~~
臺灣特有亞種 wrote:
印象中在道路交通條例裡面有這麼一條.......................

((行人穿越斑馬線時~不論紅綠燈~汽機車皆應停止)))
...(恕刪)


請勿誤導

行人路權沒那麼大~
相關條文如下~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
 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
   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
   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
   ,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
   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
   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
   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
   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
   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
   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
   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
   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
   越。
咪馬迷 wrote:
去對上面的jason...(恕刪)


燈是綠的沒錯

你加速也對

但是你撞到人不管是不是你的錯,你能一走了之嗎?

只是為了賓士車很屌就要衝

有時有些人根本走不快

那你爽那幾秒換來訴訟程序

這樣看起來你不是一個真正有資格開賓士車的人
fatter_chen wrote:
請勿誤導

行人路權沒那麼大~
相關條文如下~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
 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奇怪。是我會錯意嗎?
你明明貼的就是。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樣看起來,行人路權是優先於汽車吧。
七彩鳥 wrote:
我不認同你的作法~~我也是有開車的~~有些人不是不想快速通過~~是走不快~~

你大按喇叭他們又能快多少??
(恕刪)
認同+1
就讓我們一起為那位開大車的鄉民祈禱
他一輩子都有大車開
永遠不用走在路上
也永遠不會老到走不動....

我也很認同開版大的說法
有些路口的號誌設計真的有問題
根本沒考量到老弱婦孺殘障者的需求
主管機關真的該打30大板

啊~修正一下
看到後來大家補充的發言
我看這位喜歡大喇叭的大大
應該不會有"老到走不動"那一天
咪馬迷 wrote:
去對上面的jason...(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

行通過。」

這就叫"絕對路權"懂嗎?行人有絕對路權!米馬迷!

不是綠燈,路權就是你的,這幾年連國小都有加強宣導了

搞不懂狀況的是你吧?多看點書,ok?
chinyihli wrote:
奇怪。是我會錯意嗎?...(恕刪)


解釋一下

103條指的是行人正在斑馬線上行走時~
車輛是必須禮讓在行進間的行人~

但是行人必須依134條所列遵守交通號誌而行~
也就指行人並不是"無敵狀態"...還是必須遵守規定~紅燈還是要停下來~
(這有函解)

因為原po的說法有使人誤以為紅燈也可以過馬路的嫌疑...(無敵狀態)

所以找出條文貼上來~


算偶多事吧~
潛水去~
milo10 wrote:
這是什麼話你懂不懂什...路權的觀念阿...

汽車肇事的判例,皆是該注意而未注意,還是要罰的.....

像是老人家過馬路,你把人撞倒了,剛好送人回老家,你賠不完的!
若是那老人家是你家人 .... 就請堅持你的路權論!別跟肇事者索賠,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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