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okatsu wrote:剛剛路人甲不太確定還...(恕刪) 板大請小心...您已經游走法律邊緣了...別為了這樣的不良少年讓自己惹上麻煩.....還是趕快把照片刪除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埃西 wrote:我想這是爭議的事件。直接在網路上公布青少年的相片,雖然沒有違背兒少法,不過爭議蠻多的。版主還是把相片拿掉罷 gptaiwan wrote:板大請小心...您已經游走法律邊緣了...別為了這樣的不良少年讓自己惹上麻煩.....還是趕快把照片刪除吧 終於有人替他求情了照片先刪除 改用技安意外中的意外沒想到胖煞主角會現身在此再一次告誡那二個小孩暴力不能解決事情